公共基础知识小结(44)

2012-08-14 15:27:28

四、    五、  案例分析题

1.某建筑施工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死伤概不负责”条款,后来该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因跳板断裂滑落,摔成重伤,施工单位要该劳动者工作自负,医疗费自理,单位概不负责。请问该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要点:

1)不正确的。

2)本案例中的劳动合同虽然表面上是双方自愿订立的,但“死伤概不负责”一类的生死合同不可能是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约定这类条款的主观用意非常明显,是利用了劳动者的弱者地位。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而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处理职工工伤事故的依据。企业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查、报告、处理,并要根据事故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职工王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另一骑车人刘某相撞,造成骨折。责任完全在刘某,刘对此无异议。事后王某以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为由,要求按工伤处理。请问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能否按工伤对待?

参考答案:

1)王某不应按工伤处理。

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要件,就可以认定为工伤。王某虽然符合上下班路途这一要件,但却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条件不符,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319973月,某集体砖厂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注明:"......如发生伤亡,砖厂概不负责......"。不幸的是,该职工在第8天工作时左脚就被砖头砸伤,花去医药费3000元。砖厂以该职工已承包,合同中已有规定为由,拒绝支付与其脚伤有关的任何费用。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参考答案:

(1) 不对。

(2) 根据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此合同将伤亡的风险推给职工,不符合宪法和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

4199677,某县一运输公司职工,在送货路上因超车不当,与对面一货车相撞,造成车毁人亡。请问,此种情况能按因工伤亡处理吗?

参考答案:

(1) 能。

(2) 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6]271号文规定,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任务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即使司机负有责任,只要不是故意犯罪、自杀、自伤、酗酒和蓄意制造交通事故,本人伤亡都应认定为工伤。

5.申诉人刘某系某制药厂临时工,于1997331上午9时在药厂五楼仓库往简易货梯上装货物时,货梯突然与吊钩脱离,致使申诉人刘某从五楼坠入地面摔伤,经治疗于1997623出院。申诉人申诉到仲裁委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坚持不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请问刘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分享

热门关注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律与道德 底线缺一不可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缓刑与死缓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房主卖房,租户必须搬走吗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文知识:版头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改革开放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地理环境知识:月相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国务院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大国建交

公务员公共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