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法干警考试真题二

2012-08-21 14:05:21 江西政法真题

为了给广大考生提供更多考取公务员的机会,我国又增加了一箱政法干警考试,那么政法干警考试与公务员考试有那些不同,我们在备考复习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和备考策略呢?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m.liuxue86.com/gongwuyuan)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复习要点及考试策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字母B涂黑。每小题1分,共10分)
1.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属单位所有。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当然同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3.财产租赁合同没有期限限制。 
4.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文字或图形可以作为商标。 
5.我国合同法将违约金视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预订额。 
6.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7.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8.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9.相邻关系发生在不动产所有人之间。 
10.留置权的产生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每小题1分,共15分) 
1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1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 )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13.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1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格购得。对此,( )。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1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 )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1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1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 )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 
18.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清偿 
B.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 
C.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 
19.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发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20.出租人在租凭期内对于租凭物( )。 
A.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B.可以取回自己使用 
C.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并解除租凭合同 
D.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租凭合同对新所有人继续有效 
21.着作权自( )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保护。 
A.作品创作完成 
B.向版权局提出申请 
C.办理版权登记 
D.经版权局核准登记并公告 
22.下列各项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 
B.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0年 
C.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依法进行强制许可 
D.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23.下列各项中,不需要证人在场即为有效的是( )。 
A.口头遗嘱 
B.录音遗嘱 
C.自书遗嘱 
D.代书遗嘱 
24.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的,视为( )。 
A.放弃继承 
B.接受继承 
C.丧失继承权 
D.转继承 
25.姓名权的内容,不包括姓名的( )。 
A.命名 
B.使用 
C.变更 
D.依法转让


答案及解析


1.【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与专利申请权的关系。职务发明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依据该规定,单位获得专利权的前提是有申请了专利。本题混淆了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关系。对于职务发明,其专利权未必属于发明人或涉及的所属单位,因为,其一,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受让的单位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后就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单位;其二,即便是申请了专利,是否获得专利权还处于或然状态 。所以,不能说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就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属单位。故表述错误。

【考生注意】该题的陷阱在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从字面上看,似乎在考查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其实质是考查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关系。从《专利法》第6条来看,似乎是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的单位,但作为判断题,不要忽略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是分离的,是可以转让的。


2.【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民事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两者在性质、取得依据和内容方面都有所不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是指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自然人自出生开始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切民事权利”既包括民法规定的观念上的权利,也包括通过主体的行为直接取得的权利。民事主体若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取得民事权利,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当然同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因此,本题混淆了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故答案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只有“能力”两字之差,意义大不相同。能力,在民法中的意义是指某种资格,如代理能力、监护能力、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而去掉能力两字,民事权利则指可以给主体带来的利益。民法中所规定的各种权利,理论上认为是属于观念意义上的权利,要实际取得民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具有民事法律事实,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上,某些民事权利的享有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或不同性质的主体。如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就有很多不同。另外,注意两者的区别还会在简答题和辨析题中出现。


3.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财产租赁合同的期限。《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可见,该题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财产租赁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故租赁合同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需要注意的是,“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是指超出的期限无效,而不是指租赁合同无效。如果20年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商标的构成。商标是商品的脸,是为了区别不同生产者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而设计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有显著识别性特征,这是商标的目的决定的。商品功能是商品所发挥的作用,如冰箱有制冷、保鲜和储藏等功能。如果以其功能作为商标,往往会导致识别性丧失,如制冷牌冰箱、剪牌剪刀、清洁牌洗衣粉等。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前,其第8条明确规定,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文字或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2001年10月27日,商标法对此加以修改。新法第11条规定,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就是说,依据新法,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文字或图形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考生注意】法律的修改对试题答案有直接的影响,考生应当特别关注。对此,还会以选择方式出现其他方面禁止注册、或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


5.【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违约金的适用。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如何适用,各国规定不一。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义务。这就是说,我国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制度,其性质有惩罚性和补偿性两种。惩罚性表现在迟延履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补偿性表现在约定违约金后又造成损失的,违约金起到补偿损失的作用。因此,本题的表述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正确的理解。

【考生注意】该题的陷阱在于“预定额”的理解。所谓预定额,无非是事先明确违约之后可能预见到的损失额。如邮寄包裹时,包裹单上标明的保价额,就是事先约定的损失预定额。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有损失发生时,首先从约定的违约金中支付,违约金不足部分,才作为损失补足。因此,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违约金和赔偿金的适用。另外,对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在同一份合同中出现时,如何适用也要有所了解。


6.【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中有偿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根据行为是否得到对价划分。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双方须为对价的行为,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为得到货物而支付的价款就是对价,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就是对价。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构成,划分为双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且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互关联、互为条件,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相应地,只要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就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如是说,只要求证出单务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有偿的,该题即可解决。单务民事法律行为一定是无偿的吗?试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表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实践性法律行为,仅有约定不生效力。自然人提供借款之后,借款合同有效,这时,只有借款人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出借人没有什么义务,因此,可以认定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就利息支付作出约定。这意味着,出借人的借款行为并不是没有对价的,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综上所述,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可见,本题表述不能周延,故为错误。

【考生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分类是非常复杂的理论问题,在理解上有一定难度,同时学界也有一定争议。就本题也不例外,考点分析依据的是主流观点。该题用于法硕入学考试,难度过大。考生要特别注重无偿、单务、单方、实践性等这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


7.【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的特征。物权是一种支配权,只要义务主体不侵犯物权,其权利就可以实现。因此,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所有的权利主体都特定。故该题表述正确。

【考生注意】理解该题可以放在绝对法律关系中,绝对权、支配权中理解足矣。


8.【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委托合同的解除。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其不同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征是委托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当彼此不再信任时,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将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此,《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即便是委托合同附有期限,当事人也可以不受期限限制而解除。故本题判断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在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中都会提到。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合同和代理、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关系。


9.【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的发生。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题的错误在于没有周延相邻关系的概念。

【考生注意】相邻关系与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的区别。同时,注意相邻关系中的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


10.【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不同于抵押权、质权的本质区别是,前者为法定物权,后者为约定物权。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设定留置权,但可以约定排除。由此,本题的表述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考生只要对留置权的特殊性有所把握,不难回答该题。留置权除了具有法定取得的特征外,其适用对象和行使都具有特殊性。其适用的范围是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和行纪合同。在这些合同中,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合同所负债务,权利人才有权留置基于这些合同占有的标的物,在给对方合理期限后,方可行使留置权。

11.【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虽然具有自然死亡同样的效力,但毕竟不是自然死亡。尚未自然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还会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民事活动。因此,《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不是部分有效或撤销死亡宣告后才有效。故答案选择A项。

【考生注意】宣告死亡是拟制死亡,因被宣告死亡人的可返还性决定其与自然死亡的后果有所差异,如按照死亡所继承遗产的返还问题、死亡人配偶身份的恢复问题以及被宣告死亡人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12.【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的投资方式。个人合伙的投资方式比起法人,限制较少。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可以用资金、实物、技术等投资。一个人拥有技术也就包含了劳务。因此,个人合伙不是必须用资金和实物投资,也可以用劳务投资。故此,A项正确。

【考生注意】本题选项没有悬念,是由“必须”一词决定的。合伙投资搞经营,不可能是只以资金或实物,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可以”恰恰给了合伙人选择空间。


13.【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个体户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法人、个体户虽然不像自然人有“人身” ,但在法律上他们也是民事主体。故《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有法人和个体户,他们享有名称权、名誉权。故D项正确。姓名权和隐私权是自然人专有的人身权,经营权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故其他选项错误。

【考生注意】民法上的“人”不是指自然界中有血有肉的人,民法“人”是异化了的人,它包括法人、个体户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但毕竟这些异化的人与自然人不可同比,他们是否享有如同自然人一样的人身权也就颇受争议。我国《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异化人也如同自然人一样的设计,赋予了其人格权。名称权是专属于非自然人主体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与自然人共有的。名称权与姓名权内容是不同,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与自然人的也不同,即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4.【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甲是原所有权人,乙是无权处分人,丙合理价格购得是善意占有人,标的物彩电已经交付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彩电所有权。因此,甲不能向丙请求返还彩电,也不能向丙请求赔偿损失。丙不承担责任,甲只能向乙请求归还价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正确答案是A项。

【考生注意】这是非常典型的适用善意取得的实例,类似实例以后会经常出现。


15.【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对要约人何时产生约束力,这对要约人而言至关重要。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而非要约发出生效。故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19、20条规定,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因此C、D两项表述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要约生效时间固然重要,但要约理论中的其他问题更重要,也是以后考试的重点。


16.【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抵押合同的标的。某项财产能否设定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抵押合同标的属于该财产范畴的,该抵押合同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将无效。根据《担保法》第37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是不得抵押财产的首项内容,本题表述符合以上解释,故抵押合同无效,D项是正确答案。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时方可生效,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的,自抵押合同订立时生效。民事主体以财产设定抵押,没有审批程序。因此,其余三项不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如果题干改为以“土地”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如果改为改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标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前问还是无效,因为土地,就是指土地所有权;后问是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回答该题,切忌粗心。


17.【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质权的成立。权利质权是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我国担保法根据不同的权利设质规定了不同的成立时间。《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该规定,正确选项是C。其他选项中,A项的说法不成立,因为任何一种质押合同都没有从合同订立成立的,都是以交付质物或者凭证,或者登记成立并生效。B项交付股票的说法也不成立,因为以股票设质,并非是代表股票的纸张或卡本身,而是以股票中所指示的权利设质。D项公司同意不能成为质押合同成立的条件。

【考生注意】本题并未设置足以迷惑考生的选项。由此引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以权利设质时,不同的权利,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同。


18.【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认定条件。熟知不当得利原理后,在具体如何认定时,还要结合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依此规定可以排除A项。我国一向禁止赌博,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就是非法所得,非法所得上缴归国家。故B项无法作为不当得利返还。C项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得利人并非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根据提前履行的合同而已,故也应当排除。D项售货员多找了零钱是典型的缺乏法律根据获得的利益,使他人受损的,得利人应当返还多找的零钱。故该项属于典型不当得利的情形。

【考生注意】不当得利的认定是该制度的难点。只要把辅导书中的例子、历年考试真题中的典型例子记住并加以理解,便可轻松应对。


19.【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安抗辩权。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这表明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这表明甲负有先履行义务;后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这表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根据这四个条件,甲可以依法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故C项符合题意。在本题中,如果甲没有交货却要求乙付款,乙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甲提出履行,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乙提出履行时,甲亦同。如果甲已经交货,乙到了付款期限而不付款,却把资产转移,这时甲可以行使撤销权。综上分析,A、B、D项不符合本题要求。

【考生注意】本题所给条件清晰,只要对三项抗辩权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就很容易作出选择。对于该类问题,一定要像考点分析那样,把条件转变一下,看看成立哪种权利。同时要注意这四项权利之间的区别。


20.【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出租人的权利、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出租财产,仅仅是财产使用权的转移,财产所有权还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当然有权进行处分转让租赁物。但毕竟租赁合同在先,转让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而言,当然是继续有效。此乃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由该题引发两点:第一,租赁物转让,如果受让人不知是租赁物的,其行为效力如何?第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无干涉权?第一种情况下,出租人没有通知受让人为租赁物的,受让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第二种情况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1.【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是对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何时产生著作权,根据作品创作的特点和为了鼓励创作,《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002年9月15日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也明确:著作权自作品创造完成之日起产生。理论上对此概括为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所谓自动取得,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后,不以等级、发表、核准、申请而享有著作权。故此,本题只有A项正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条例,向版权局申请、办理登记,经版权局核准登记并公告,实行自愿原则,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作品、确定著作权归属,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并非是著作权产生的根据,对著作权的行使也没有任何影响。

【考生注意】著作权的取得,不同于专利权和商标权。


22.【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程序和条件、保护期以及限制。我国的专利权主要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他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这表明,外观设计首先应当富有美感(D项)。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申请后,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无需进行实质审查,采取的是初审登记制,只要经过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就授予专利权。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表述是正确的(A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10年,也符合专利法的规定(B项)。只有C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强制许可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故此,符合题意的选择应当是C项。

【考生注意】该类型的选择题考查知识点较多,难度也大,类似于判断题。要求必须对每一项备选答案都要仔细斟酌,说法的正确与否根据相关法律和民法基本原理完成判断。


23.【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不论什么遗嘱,都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以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相对自书遗嘱而言,信任度较低,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条件较为严格,即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只有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只要写明日期即可。故答案为C项。

【考生注意】不仅掌握遗嘱的形式要件,还要掌握遗嘱的效力。


24.【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形式。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作任何关于接受或放弃继承的表示的,构成民法理论上的沉默方式,即不作为的默示,继承法规定该方式推定为接受继承。因此,正确答案为B项。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作出,丧失继承权、转继承都是法定制度,在符合其条件下适用,与继承人的默示行为没有关系。故其余三项错误。

【考生注意】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而被继承人死亡后对继承问题不做任何表态,是放弃还是接受继承?答案是后者。


25.【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姓名权的内容。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专属权利,其内容主要是决定、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干涉,其绝对不能转让。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姓名可以相同,同姓名者享有各自的法定姓名权,姓名权不能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他人,法人、个体户的姓名权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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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字母B涂黑。每小题1分,共10分)
1.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属单位所有。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当然同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3.财产租赁合同没有期限限制。 
4.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文字或图形可以作为商标。 
5.我国合同法将违约金视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预订额。 
6.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7.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8.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9.相邻关系发生在不动产所有人之间。 
10.留置权的产生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每小题1分,共15分) 
1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1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 )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13.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1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格购得。对此,( )。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1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 )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1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1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 )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 
18.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清偿 
B.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 
C.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 
19.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发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20.出租人在租凭期内对于租凭物( )。 
A.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B.可以取回自己使用 
C.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并解除租凭合同 
D.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租凭合同对新所有人继续有效 
21.着作权自( )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保护。 
A.作品创作完成 
B.向版权局提出申请 
C.办理版权登记 
D.经版权局核准登记并公告 
22.下列各项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 
B.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0年 
C.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依法进行强制许可 
D.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23.下列各项中,不需要证人在场即为有效的是( )。 
A.口头遗嘱 
B.录音遗嘱 
C.自书遗嘱 
D.代书遗嘱 
24.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的,视为( )。 
A.放弃继承 
B.接受继承 
C.丧失继承权 
D.转继承 
25.姓名权的内容,不包括姓名的( )。 
A.命名 
B.使用 
C.变更 
D.依法转让


答案及解析


1.【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与专利申请权的关系。职务发明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依据该规定,单位获得专利权的前提是有申请了专利。本题混淆了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关系。对于职务发明,其专利权未必属于发明人或涉及的所属单位,因为,其一,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受让的单位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后就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单位;其二,即便是申请了专利,是否获得专利权还处于或然状态 。所以,不能说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就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属单位。故表述错误。

【考生注意】该题的陷阱在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从字面上看,似乎在考查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其实质是考查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关系。从《专利法》第6条来看,似乎是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的单位,但作为判断题,不要忽略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是分离的,是可以转让的。


2.【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民事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两者在性质、取得依据和内容方面都有所不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是指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自然人自出生开始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切民事权利”既包括民法规定的观念上的权利,也包括通过主体的行为直接取得的权利。民事主体若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取得民事权利,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当然同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因此,本题混淆了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故答案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只有“能力”两字之差,意义大不相同。能力,在民法中的意义是指某种资格,如代理能力、监护能力、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而去掉能力两字,民事权利则指可以给主体带来的利益。民法中所规定的各种权利,理论上认为是属于观念意义上的权利,要实际取得民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具有民事法律事实,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上,某些民事权利的享有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或不同性质的主体。如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就有很多不同。另外,注意两者的区别还会在简答题和辨析题中出现。


3.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财产租赁合同的期限。《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可见,该题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财产租赁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故租赁合同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需要注意的是,“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是指超出的期限无效,而不是指租赁合同无效。如果20年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商标的构成。商标是商品的脸,是为了区别不同生产者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而设计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有显著识别性特征,这是商标的目的决定的。商品功能是商品所发挥的作用,如冰箱有制冷、保鲜和储藏等功能。如果以其功能作为商标,往往会导致识别性丧失,如制冷牌冰箱、剪牌剪刀、清洁牌洗衣粉等。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前,其第8条明确规定,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文字或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2001年10月27日,商标法对此加以修改。新法第11条规定,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就是说,依据新法,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文字或图形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考生注意】法律的修改对试题答案有直接的影响,考生应当特别关注。对此,还会以选择方式出现其他方面禁止注册、或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


5.【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违约金的适用。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如何适用,各国规定不一。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义务。这就是说,我国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制度,其性质有惩罚性和补偿性两种。惩罚性表现在迟延履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补偿性表现在约定违约金后又造成损失的,违约金起到补偿损失的作用。因此,本题的表述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正确的理解。

【考生注意】该题的陷阱在于“预定额”的理解。所谓预定额,无非是事先明确违约之后可能预见到的损失额。如邮寄包裹时,包裹单上标明的保价额,就是事先约定的损失预定额。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有损失发生时,首先从约定的违约金中支付,违约金不足部分,才作为损失补足。因此,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违约金和赔偿金的适用。另外,对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在同一份合同中出现时,如何适用也要有所了解。


6.【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中有偿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根据行为是否得到对价划分。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双方须为对价的行为,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为得到货物而支付的价款就是对价,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就是对价。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构成,划分为双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且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互关联、互为条件,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相应地,只要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就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如是说,只要求证出单务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有偿的,该题即可解决。单务民事法律行为一定是无偿的吗?试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表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实践性法律行为,仅有约定不生效力。自然人提供借款之后,借款合同有效,这时,只有借款人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出借人没有什么义务,因此,可以认定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就利息支付作出约定。这意味着,出借人的借款行为并不是没有对价的,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综上所述,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可见,本题表述不能周延,故为错误。

【考生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分类是非常复杂的理论问题,在理解上有一定难度,同时学界也有一定争议。就本题也不例外,考点分析依据的是主流观点。该题用于法硕入学考试,难度过大。考生要特别注重无偿、单务、单方、实践性等这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


7.【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的特征。物权是一种支配权,只要义务主体不侵犯物权,其权利就可以实现。因此,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所有的权利主体都特定。故该题表述正确。

【考生注意】理解该题可以放在绝对法律关系中,绝对权、支配权中理解足矣。


8.【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委托合同的解除。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其不同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征是委托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当彼此不再信任时,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将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此,《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即便是委托合同附有期限,当事人也可以不受期限限制而解除。故本题判断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在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中都会提到。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合同和代理、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关系。


9.【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的发生。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题的错误在于没有周延相邻关系的概念。

【考生注意】相邻关系与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的区别。同时,注意相邻关系中的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


10.【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不同于抵押权、质权的本质区别是,前者为法定物权,后者为约定物权。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设定留置权,但可以约定排除。由此,本题的表述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考生只要对留置权的特殊性有所把握,不难回答该题。留置权除了具有法定取得的特征外,其适用对象和行使都具有特殊性。其适用的范围是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和行纪合同。在这些合同中,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合同所负债务,权利人才有权留置基于这些合同占有的标的物,在给对方合理期限后,方可行使留置权。

11.【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虽然具有自然死亡同样的效力,但毕竟不是自然死亡。尚未自然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还会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民事活动。因此,《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不是部分有效或撤销死亡宣告后才有效。故答案选择A项。

【考生注意】宣告死亡是拟制死亡,因被宣告死亡人的可返还性决定其与自然死亡的后果有所差异,如按照死亡所继承遗产的返还问题、死亡人配偶身份的恢复问题以及被宣告死亡人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12.【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的投资方式。个人合伙的投资方式比起法人,限制较少。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可以用资金、实物、技术等投资。一个人拥有技术也就包含了劳务。因此,个人合伙不是必须用资金和实物投资,也可以用劳务投资。故此,A项正确。

【考生注意】本题选项没有悬念,是由“必须”一词决定的。合伙投资搞经营,不可能是只以资金或实物,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可以”恰恰给了合伙人选择空间。


13.【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个体户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法人、个体户虽然不像自然人有“人身” ,但在法律上他们也是民事主体。故《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有法人和个体户,他们享有名称权、名誉权。故D项正确。姓名权和隐私权是自然人专有的人身权,经营权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故其他选项错误。

【考生注意】民法上的“人”不是指自然界中有血有肉的人,民法“人”是异化了的人,它包括法人、个体户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但毕竟这些异化的人与自然人不可同比,他们是否享有如同自然人一样的人身权也就颇受争议。我国《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异化人也如同自然人一样的设计,赋予了其人格权。名称权是专属于非自然人主体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与自然人共有的。名称权与姓名权内容是不同,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与自然人的也不同,即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4.【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甲是原所有权人,乙是无权处分人,丙合理价格购得是善意占有人,标的物彩电已经交付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彩电所有权。因此,甲不能向丙请求返还彩电,也不能向丙请求赔偿损失。丙不承担责任,甲只能向乙请求归还价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正确答案是A项。

【考生注意】这是非常典型的适用善意取得的实例,类似实例以后会经常出现。


15.【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对要约人何时产生约束力,这对要约人而言至关重要。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而非要约发出生效。故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19、20条规定,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因此C、D两项表述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要约生效时间固然重要,但要约理论中的其他问题更重要,也是以后考试的重点。


16.【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抵押合同的标的。某项财产能否设定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抵押合同标的属于该财产范畴的,该抵押合同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将无效。根据《担保法》第37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是不得抵押财产的首项内容,本题表述符合以上解释,故抵押合同无效,D项是正确答案。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时方可生效,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的,自抵押合同订立时生效。民事主体以财产设定抵押,没有审批程序。因此,其余三项不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如果题干改为以“土地”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如果改为改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标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前问还是无效,因为土地,就是指土地所有权;后问是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回答该题,切忌粗心。


17.【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质权的成立。权利质权是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我国担保法根据不同的权利设质规定了不同的成立时间。《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该规定,正确选项是C。其他选项中,A项的说法不成立,因为任何一种质押合同都没有从合同订立成立的,都是以交付质物或者凭证,或者登记成立并生效。B项交付股票的说法也不成立,因为以股票设质,并非是代表股票的纸张或卡本身,而是以股票中所指示的权利设质。D项公司同意不能成为质押合同成立的条件。

【考生注意】本题并未设置足以迷惑考生的选项。由此引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以权利设质时,不同的权利,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同。


18.【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认定条件。熟知不当得利原理后,在具体如何认定时,还要结合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依此规定可以排除A项。我国一向禁止赌博,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就是非法所得,非法所得上缴归国家。故B项无法作为不当得利返还。C项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得利人并非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根据提前履行的合同而已,故也应当排除。D项售货员多找了零钱是典型的缺乏法律根据获得的利益,使他人受损的,得利人应当返还多找的零钱。故该项属于典型不当得利的情形。

【考生注意】不当得利的认定是该制度的难点。只要把辅导书中的例子、历年考试真题中的典型例子记住并加以理解,便可轻松应对。


19.【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安抗辩权。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这表明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这表明甲负有先履行义务;后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这表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根据这四个条件,甲可以依法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故C项符合题意。在本题中,如果甲没有交货却要求乙付款,乙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甲提出履行,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乙提出履行时,甲亦同。如果甲已经交货,乙到了付款期限而不付款,却把资产转移,这时甲可以行使撤销权。综上分析,A、B、D项不符合本题要求。

【考生注意】本题所给条件清晰,只要对三项抗辩权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就很容易作出选择。对于该类问题,一定要像考点分析那样,把条件转变一下,看看成立哪种权利。同时要注意这四项权利之间的区别。


20.【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出租人的权利、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出租财产,仅仅是财产使用权的转移,财产所有权还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当然有权进行处分转让租赁物。但毕竟租赁合同在先,转让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而言,当然是继续有效。此乃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由该题引发两点:第一,租赁物转让,如果受让人不知是租赁物的,其行为效力如何?第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无干涉权?第一种情况下,出租人没有通知受让人为租赁物的,受让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第二种情况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1.【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是对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何时产生著作权,根据作品创作的特点和为了鼓励创作,《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002年9月15日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也明确:著作权自作品创造完成之日起产生。理论上对此概括为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所谓自动取得,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后,不以等级、发表、核准、申请而享有著作权。故此,本题只有A项正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条例,向版权局申请、办理登记,经版权局核准登记并公告,实行自愿原则,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作品、确定著作权归属,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并非是著作权产生的根据,对著作权的行使也没有任何影响。

【考生注意】著作权的取得,不同于专利权和商标权。


22.【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程序和条件、保护期以及限制。我国的专利权主要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他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这表明,外观设计首先应当富有美感(D项)。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申请后,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无需进行实质审查,采取的是初审登记制,只要经过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就授予专利权。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表述是正确的(A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10年,也符合专利法的规定(B项)。只有C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强制许可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故此,符合题意的选择应当是C项。

【考生注意】该类型的选择题考查知识点较多,难度也大,类似于判断题。要求必须对每一项备选答案都要仔细斟酌,说法的正确与否根据相关法律和民法基本原理完成判断。


23.【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不论什么遗嘱,都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以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相对自书遗嘱而言,信任度较低,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条件较为严格,即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只有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只要写明日期即可。故答案为C项。

【考生注意】不仅掌握遗嘱的形式要件,还要掌握遗嘱的效力。


24.【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形式。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作任何关于接受或放弃继承的表示的,构成民法理论上的沉默方式,即不作为的默示,继承法规定该方式推定为接受继承。因此,正确答案为B项。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作出,丧失继承权、转继承都是法定制度,在符合其条件下适用,与继承人的默示行为没有关系。故其余三项错误。

【考生注意】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而被继承人死亡后对继承问题不做任何表态,是放弃还是接受继承?答案是后者。


25.【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姓名权的内容。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专属权利,其内容主要是决定、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干涉,其绝对不能转让。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姓名可以相同,同姓名者享有各自的法定姓名权,姓名权不能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他人,法人、个体户的姓名权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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