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学习资料九

2012-08-21 14:11:52 民法学备考

  各地政法干警的报名工作已经相继开始了,预计各省的考试都会集中在9月中旬,众位考生也要挑灯加油了。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m.liuxue86.com/gongwuyuan)为了给大家节约复习时间,特意把政法干警考试的知识点逐条整理,这样便于大家复习。内容持续更新中·····
 
       动产的原始取得

  母法条

  民通

  79,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民通意见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反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93,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相关法理

  分类一

  民事法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遗赠

  非民事法律行为: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继承,发现,拾得,功用征收,征用,没收,罚款,罚金

  分类二

  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遗嘱继承

  原始取得:先占,发现,拾得,添附,善意,时效

  知识点:

  1,先占:

  --无主财产(主要是抛弃物)

  --必须事实上占有且主观上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

  --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物权规则:应当归还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公,发布招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归国家

  债权规则:

  --因归还失主而产生的费用(无因管理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

  --不得主张报酬(悬赏广告除外)

  --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拒不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

  --非由于拾得人故意毁损,灭失的,不负赔偿责任

  3,发现:

  --如能证明所有人,归其或其继承人所有

  --所有人不明的,归国家所有

  --不得请求报酬

  --归国有的,接受单位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4,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如能区别主物与从物,则归原主物所有人所有(相应补偿),如不能区分归原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所有(相应补偿)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归不动产所有人取得(相应补偿)

  附合乃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如协议结合,不成立附合

  混合:准用附合规则

  加工:原则上采用原材料主义,如加工价值远大于材料价值也可归加工人所有

  所有添附规则,前提是由行为人善意或由事件引发

  5,善意取得:动产由合法占有人基于无权处分而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又称即时取得

  对象仅限于动产(一般动产/货币,无记名证券)

  不得适用:赃物,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例外:第三人从拍卖市场或有经营权的人处购得

  无权处分人应为委托占有(保管,仓储,租赁,借用,运输,承揽)

  不得适用:盗窃,抢夺,抢劫,自然灾害

  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只需当时不知情)

  第三人为有偿取得(排除赠与,遗赠)

  第三人已经占有

  效力--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原主丧失所有权

  无权处分人负责赔偿原权利人损失(返还货款,补足差价,其他损失)

  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后,可以自由处分

  子法条:

  合同法

  22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担保法解释:

  54,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分额谁电脑感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84,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炙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不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炙人承担赔偿责任

  108,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可按担保法82条规定行使留置权

  票据法:

  1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民通意见

  89,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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