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林政法干警民法学资料四

2012-08-21 14:17:07 民法学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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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 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 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 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 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 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 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 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分类: 协议解除,(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

  2,法定解除权之一般规定

  不可抗力:双方均有解除权,需致使合同目的不可实现,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即使通知,负责证明,非迟延履行)

  预期违约:单方解除权,可要求损害赔偿责任

  迟延履行:经催告于合理期限仍不履行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其他根本违约行为:后果严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为违约方预知道(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其他)

  2,法定解除权之特别规定

  ---任意解除权:赠与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承揽合同之定作人,货运合同之托运人,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委托合同的双方,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保险合同之投保人,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特别解除权:不安抗辩权人,分歧付款买受人欠款1/5以上,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承揽人擅自转包,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合伙企业除名,退伙

  ---明令不得解除:保险人,货运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后,还上货运保险,船舶的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用人单位

  3,解除权的行使

  --形成权,约定除斥期间或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到达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有异议提起确认之诉

  4,法律效果

  --对将来发生效力

  --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视情况

  --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一般无权要求违约金,定金责任

  --因主物不合约定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

  子法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 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 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 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 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 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 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 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 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 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 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 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 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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