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1. 政府违反了中央的土地政策,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缺乏尊重公已财产权的意识,可以不给甚至不给农民土地补偿费,以权谋私,已经进入了犯罪的范畴
2.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健全
首先,行政补偿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未规定应给予响应的补偿。与宪法此规定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对于补偿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备。其次,补偿办法规定不合理、不科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宪法法对补偿未作明确规定
(二) 补偿立法漏洞较多 ,层次繁杂
(三) 政府单方定价导致补偿标准不合理
(四) 补偿金发放程序存在缺陷
(五) 土地产权不明晰,行政法制监督制度不健全
(六) 基层民主制度不够 完善,干部考核机制不合理
(七) 土地税费制度不适当
3. 群众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往往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与剥夺
4 .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
由于在征用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多时候便会出现政府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土地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地的现象。由于农村土地征用费低,很多土地在被征用后由于种种原因被闲置,造成了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
5.欠缺合理的司法救济途径,土地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和处理
现行土地征用立法中对裁决征地纠纷的规定过于原则,往往导致纠纷无法解决,失地农民告状无门。即使是法院受理,由于征地制度本身的缺陷,老百姓也很难胜诉,其正当权益也很难得到维护。
对策:
1.政府应该着手开展的工作:
(一) 完善征地补偿办法,中央制定全国统一最底标准,地方因地制宜按照土地综合利用和实际年产值制定地方标准,但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在征地补偿费是否统一管理问题,中央不适宜制定统一行为,可放权让地方自行落实,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但资金要专户、专项、核算审计、公开、协商一致,另外,村民民主讨论后可以决定该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 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对失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创造就业条件,引导农民实现再就业,妥善安置幼、老、伤残的社会保障问题;逐渐规范征地审批前听证制度、批前告知和确认制度的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救济权
(三) 政府主管部门负起责任,加强土地征用补偿与安置监管机制,防止征地款项被农村基层干部贪污挪用,补偿金不能完全到达失地农民手中
(四) 尽快制订土地征用管理办法单项法规,使征地行为有法可依
(五) 改革和完善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制度,将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纳入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指标,防止因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搞形象工程乱占耕地,侵害农民权益
(六) 完善村级民主制度,凡涉及处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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