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宝典:新疆 08年公考《申论》预测

2012-08-24 22:01:32 模拟试题
欢迎阅读公务员考试申论的《新疆 08年公考《申论》预测》考试资料,关键词为申论 新疆 预测,本文发表于2012年08月21日 16时02分37秒。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然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的位置。

二、资料

  1.坐在家中或者办公室,即可通过互联网向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既不用担心收费“猫腻”,也勿需操心审批效率——这样的优质服务,不久各地群众就能体验到。近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对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规范简化行政审批、优化服务质量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实行电子政务的优点,一方面是政府部门内部办公职能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可以节约纸张,同时,政府各部门可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邮件交换、远程视频会议等工具,极大地提高行政的时效性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之间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有权限的实时互通的信息共享,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网络与公众和企业间开展双向的信息交流与决策,有助于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还可以改变所谓的“门难进,事难办”的现象,降低了进政府办事的“门槛”。然而从目前来看,在我国推行电子政务还存在叫好不叫座的尴尬。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2500多个政府门户网站中,约有1/3的网站难以打开,1/3的网站应用价值较低。截至2003年底,中国在“gov.cn”域名下的网站就超过一万个,这些都是我们所说的政府网站,而一个政府网站的平均建设费用就高达几十万元。在中国,不知有多少政府网站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据《郑州晚报》报道:2005年1月,河南一家公司受郑州市政府委托对该市91个政府网站进行了评估,14个政府网站被计零分,60分以下的网站占61.5%。更具讽刺意义的是,这还是在郑州市“政府网站唤醒工程”实施半年后得出的一个评估结果。

2. 北京大学三位教授就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相关问题,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是一件可以载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史的大事。他们在申请书上的身份,与北大教授的职务无关,只是三个普通公民。也就是说,公民依法敦促政府公开信息的法律实践,自此开始。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公开信息,一种是主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二种是依申请公开,《条例》原文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也就是北大三位教授此次采取的方式。
有人研究各国的信息公开立法发现,一些国家确有这样的划分,但是,对于这两种公开方式的划分,有严格的法律界限。一般来说,关乎国计民生、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政府都应主动公开;而依据公民、法人等组织申请公开的信息,都不是与公众利益相关或者公众关心的信息。

举例子说,政府将公立动物园从市区迁出的规划,由于会影响到公众观赏动物的权利,就是一件必须主动公开的事项;而个人到房产部门查阅自己住房的产权情况,或者企业到税务部门了解本单位的纳税记录,就属于第二种情况,政府部门可依其申请,公开这些信息。

当然,如果申请查阅某一方面信息的个人和机构特别多,这样的信息就具有了公共属性,政府即应主动公开。美国有关法律就规定:如果申请公开某一政府信息的人数达到3-5人次,政府就应主动公开这些信息。这样做,也是为了节省行政成本,毕竟,主动公开总比事无巨细地接待每一个来访者更加便捷。

反观此次三位教授申请公开的信息,其实与他们的个人利益和家庭生活无关,本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投资总额及其中贷款总额、收费依据、1993年通车至今的收费总额及其去向,都是与民众利益休戚相关的重大事项,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因此,无论是作为政府部门的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还是作为国有企业的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都应主动公开民众关心的关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一切信息。

教授们说:“我们认为申请获取的核心信息尚未得到全部告知,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推动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有关信息的公开。”

具体地说,《条例》赋予公众的“杀手锏”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条文设计得如此精妙,让启动法律程序者有办法将公开义务机关一步步拉入“法律连环套”。如果你不公开,我就能依法让你吃处分、当被告、丢乌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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