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论:2010年北京公务员考试《申论》预测试卷(3)

2012-08-24 23:36:40 模拟试题
欢迎阅读公务员考试申论的《2010年北京公务员考试《申论》预测试卷(3)》考试资料,关键词为申论 公务员考试 北京,本文发表于2012年08月21日 16时04分14秒。
本篇为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提供的针对2010年上半年北京市的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申论预测试卷及参考答案。

户籍制度已经成为一些社会不公平的根源。只要与户籍制度相联系的补贴(无论是明补还是暗补)、福利措施和制度安排(如社会保障措施)没有和户籍相剥离,户籍制度就会成为一些社会不公平的根源。因此户籍制度是目前社会重要改革点,也是近年公务员考试申论考试的热点之一,本篇为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提供的针对2010年上半年北京市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申论预测试卷及华图参考答案。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然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的位置。

二、资料

1.今后,凡申请户口审批的群众再不用四处奔波,北京市公安局近日对外公布,将改革现行的户口审批工作模式,将进京户口审批统一到各区县分局户政大厅直接受理,实行“一站式”服务,从而缩短办理时限。据悉,目前已有6个公安分局实现了此种工作模式。

据介绍,为了方便群众办理户籍业务,北京市公安局近日对外公布了9项便民措施。一是放宽了未成年人随父亲在京入户的条件,规定凡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亲为北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等集体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经单位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即可办理随父报出生或投靠父亲进京入户,不再要求父亲必须拥有自己的住房。与此同时放宽的还有“本市人员农转非的条件”,取消了以往农业户口人员要求夫妻投靠、或父母投靠子女农转非的年龄限制,而且北京的农业户口人员只要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并居住的,就可以申请“农转非”。在户口审批的环节上,公安机关一改以往必须由派出所受理申请的模式,代之以在各区县分局户政大厅的“一站式”办理,省去了新迁入群众找派出所难,及来回往返奔波的烦恼,缩短了办理时限。此外,考虑到许多上班族办理户政手续时间上的不便,公安机关决定延长业务办理的时间。今后,城镇地区居民双休日也可以直接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和身份证业务,而农村地区的派出所则将实行双休日预约办理制度,所有派出所还将对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实行办理户口证件预约上门服务,居民只要拨通预约服务电话,民警将按时走进群众的家中。

2.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03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30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有7项与户籍制度有关: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其中“婴儿随父落户不再有年龄限制”的规定是对1998年《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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