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集中在两类行业:一类是垄断行业,比如银行、电信、铁路、民航等行业,它们脱胎于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企业,目前尽管已经或正在进行改制,但仍居于垄断地位。这些行业的格式合同本来就是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或审批认可的,片面强调企业的权益,而忽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类则是与官员政绩有密切关系的行业,比如房地产业。在消费者与其发生纠纷时,企业往往可以轻易地借助权力摆平消费者。
二、原因
第一,垄断行业大都处于垄断地位,缺乏竞争,因此他们敢“店大欺客”,将“霸王条款”以部门规定甚至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强加于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
第二,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机构,权力分散。反垄断职责分散于工商、卫生、贸易和质量监督等部门。这就导致了执法力量难以协调,执法效率低之又低。消费者协会没有执法权、行政权,对“霸王条款”只能起到舆论监督作用。
第三,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信息(包括专业知识),房地产商总是比购房者更清楚房屋的质量,保险合同中多有消费者难以理解的生涩词汇;经营者又总是试图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如不实的价格折扣;同时,隐瞒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如旅游景点和酒店的服务水准。因此,经营者就利用信息不对称,炮制了一系列“霸王条款”。
第四,利益驱动。
三、对策
第一,政府要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大概有三种模式可循:以美国日本为代表设立准司法性质的专门机构,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直接向国会负责,不受总统指挥,执法中完全独立行使权力而不受其它机构干预;第二种是设立行政机关专门执法,欧洲各国大多采取这种模式;第三种是司法机关执法,为行政机关提供司法支持。
第二,建立统一的反垄断专门机构行使执法权。目前情况下,政府要加强与消费者管理协会的协作,共同监督。
第三,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通过媒体等多种途径向消费者宣传“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及维权方法和途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第四,工商部门可以组织各行业(尤其是制定“霸王条款”的商家)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目的进行服务教育学习。对于继续延用“霸王条款”,没有改善的商家,严厉处罚。
第五,由于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造成的“霸王条款”,主要将依靠以合约管理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做到信息发布、信息透明、信息公正、不确定性后果承担等的制度化,以解决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和不公平待遇。
第六,建立反垄断立法。强化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强制性规范,严肃处理对不平等格式条款拒不改正、拖延推诿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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