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问题

欢迎阅读公务员考试申论的《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危险驾驶"问题》考试资料,关键词为热点 申论 国家公务员考试,本文发表于2012年08月21日 16时38分01秒。
本文是关于"危险驾驶"问题的申论热点。

【背景链接】

7月18日下午3时,宁德市交警支队紧急召开全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大会。会议通报了2010年上半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记者在会上了解到,虽然上半年该市道路交通事故的累计总数有所下降,但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却大幅上升,群死群伤现象令人堪忧。

2010年2月2日10时40分许,叶某驾驶小型私家汽车沿城北线由霞浦下浒镇往霞浦城关方向行驶,途经城北线137KM+100M处,因操作不当车辆右侧前、后轮驶入路外边沟,在加速驶回路面时方向失控,致车辆向左驶出路面坠入鱼塘,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

2010年4月10日11时15分许,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半挂车(驾驶室内乘坐6人),装载建筑模板沿104国道由柘荣县开往福鼎市方向,途经国道104线2045KM+900M(福鼎市管阳镇金钗溪路段),追尾碰撞前方同向小轿车后,向左碰撞在道路上施划道路交通标线的工作人员彭某,车辆冲撞道路左侧防护墙后冲出路外,坠入22米深的山坡下,造成半挂车上6人死亡、路面施工人员1人死亡。经现场勘查初步分析判断,这起事故系半挂车驾驶人驾驶车辆经过连续弯道长坡时,车速偏快,遇到紧急情况措施不当导致。

2010年6月10日17时45分许,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车后座还搭载着赖某、缪某2人)从寿宁县赖家洋村开往浙江省泰顺县,途经202省道6KM+650M处时与对向行驶叶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高某、赖某及缪某3人当场死亡。

2010年7月13日23时35分许,林某(事发两个多月前刚领取驾照)驾驶一辆北京现代轿车(该车于2010年7月8日从温州二手车市场购买,事发时还未办理落户手续)乘载陈某等五名乘员,从福安市城区开往溪潭镇摘西瓜,车辆超速行驶至下浦线34KM+700M处通过急弯时,驶离有效路面右侧翻下河中,造成车上4名乘员及驾驶人林某死亡。

【因对措施】

首先,需要加大安全驾驶宣传力度。一桩桩血淋淋的事故给行为人、受害人及其亲属,甚至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痛和震撼。因此,有关部门应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宣传安全驾驶的重要性。

其次,应扩大危险驾驶的民事赔偿范围。尽管依据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即使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通常所说的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强化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危险驾驶行为。但由于现行立法对危险驾驶赔偿范围的规定与一般侵权责任无异,仍然是“补偿性质”的,不足以体现出对危险驾驶行为在道义上的否定与责任承担上的惩罚。因此,为了增强危险驾驶行为的经济成本,应该大幅提高危险驾驶的民事赔偿范围,建立惩罚性的责任机制,可以考虑在现行赔偿范围基础上提高5至10倍。

再次,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道路交通条例(第39条)中规定了醉酒驾驶罪;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刑法典(第279条)中规定了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法国刑法典(第223条)规定了对他人造成危险罪;德国刑法典(第316条)规定了酒后驾驶罪;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英国立法规定了体内有过量酒精时驾驶或意欲驾驶罪和在不适宜的状态下驾驶或意欲驾驶罪。因此,我们也应在刑法中单独设立不同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驾驶罪。对危险驾驶行为区分危险犯与行为犯,将结果作为加重情节对待。

最后,建立危险驾驶的综合治理机制。危险驾驶行为不是孤立发生的,其预防和治理也需要从驾驶人、车辆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多方入手,综合整治。对于危险驾驶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该吊销其驾驶执照并在一定时间内吊扣汽车牌照,在吊扣期间,该汽车不得上路。对未成年人危险驾驶有责任的监护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监护人如果允许无驾驶执照的未成年人驾驶其车辆的,吊扣监护人驾照与汽车牌照,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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