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乱了听证会?

最近各地听证会越来越多,争议也越来越大。相对于出租车价、水电煤价,听证程序改革本身更需要被听证。日前,广东听证会改革办法“听证”良久终于落地。尤为惹人注目的是,新《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规定,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广州率先规定听证代表不属于国家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职工作人员(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合同制雇员),具备示范意味。

我想,这一新规首先是自救之举。近来,各地听证会纷纷被舆论批为“被听证”、“听涨会”。民愤焦点集中在听证代表构成不科学,产生程序不透明,让人徒唤“被代表”。以至于,不久前以“国家兴亡、匹女有责”为座右铭的老太胡丽天被舆论炮轰为“听证专业户”。最终调查虽然不排除当托的嫌疑,但是成都多次听证会遭遇冷场导致胡被屡次抽中也是重要原因。除了成都,多地听证会甚至落得无人报名,或被迫流产,或组织“群众演员”假戏真唱,如此听证已然名存实亡。再不自救,名和实都只能“俱往矣”。

当然这一自救实属无奈。即使“剥夺”了公务员群体的听证权力,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群众演员”或者“被代表”。更有不少反对声音指出,“行政决策公众都享有参与权,公务员也是普通公民,也是可以代表不同诉求的,有些利害关系人代表就是公务员,再说有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能也是公务员啊。”

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在目前利益格局下,公务员参加听证很容易脱不开干系成为“传声筒”。听证会,往往先变成“茶话会”,再变就沦为歌功颂德的“联欢会”。即使有些公务员能顶住领导压力投反对票,但程序上也不能让公众“反正就信了”。与其如此,不如“一刀切”让公务员置身事外。这也体现了听证的初衷――“自己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最重要的自然正义原则。

更为关键的是,和西方成熟的听证制度相比,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和垄断企业享受天然的强大优势,消费者缺乏有力的砝码,不能有效讨价还价。纯粹靠双方在程序中的博弈很难实现真正公平。这个时候,行政机关出台实体法规有意识“作茧自缚”,让公务员为代表的行政力量先退一步,才可腾出空间培养普通民众的公民精神和参政能力,待日后再同场竞技。这不失为一条更为现实的改革路径。譬如大国手和围棋初学者下棋,不妨先从规则上“让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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