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立秋已过,但全国部分地区的气温并没有因此下降,全国多数地方高温难耐。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2个省份发放高温津贴。浙江、江苏、上海标准最高,每人每月发200元。此前有媒体报道,多数户外体力劳动者表示没领过高温津贴,如果单位不发也不会去要,惹恼了领导丢的是自己的饭碗。(8月21日《法制晚报》)
就整个劳资关系看,需要领高温津贴的群体,往往都是相对弱势劳动者。当此背景下,尽管2007年,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然而,这一宽泛而低层次的“规定”,因其缺乏起码的约束力,再次将高温津贴的裁量权交给了“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
至此,高温津贴就沦落为加班费一样的命运——政策规定里说“可以有”,但用人单位说“这个可以没有”,而劳动监察部门比较懵、他永远搞不清楚“究竟有还是没有”。正因如此,索要高温津贴就如同讨要加班费,尽管不食人间烟火的专家学者信誓旦旦说可以讨要、甚至诉讼,但在饭碗与高温津贴的权衡比较中,迫于生存的劳动者还是选择了“沉默”。沉默的声音其实本就不需要“打捞”,只要执法监管部门下来走走、真心看看,劳动权益的现状很容易一清二楚——但问题是,诸多监察等部门选择了“不诉不究”,终于令高温津贴、加班费陷入一个诡异的悖论:执法者说,你跟我说了,我就帮你要;但劳动者说,我说了饭碗就没了,要了何用、不如不要;企业乐得“渔翁得利”,反正不发,既没人查,也没人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