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对在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犯纪律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奖励与处分办法,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及上级和院校有关规定实施。对学员奖励、处分,均记入本人档案。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员,院校给予下列奖励:
(一)评选优秀学员,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员,可授予奖学金;
(三)重点院校少数优秀学员如报考军队院校、科研单位硕士研究生,可优先或推荐免试录取。
评定标准与奖励办法由院校制定。
对毕业学员实行优等生制。评定标准和办法按总部文件中关于《优等生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对优等生的奖励办法:
(一)由院校授予“优等生”称号并发给证书和进行物质奖励;
(二)定级(授衔)或任职高于同期学员;有见习期的学员可先行定级。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严重违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动者。
(二)组织和煽动闹事、严重破坏教学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严重泄露机密,触犯国家刑律者。
(四)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触犯军法者。
(五)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六)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七)违反院校规章制度,情节极为严重者。
(八)两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四十四学时(旷课一天,按八学时计)者。
(九)“旷考”及“作弊”记载超过一次者。
(十)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经教育无效者;极端个人主义。故意制造条件以达到退学目的者。
对犯错误学员的处理,要实事求是,待慎重态度,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不同意见。
给予学员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系提名,经院校首长批准,政治部门办理,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勒令退学的学员,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者,可发给学历证明;
对无理要求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员,不发给学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