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引发了业界的关注和热议。《征求意见稿》不仅将中介服务资质的审批权下放到各省,以便规范机构跨地区经营的无序状态,还全面梳理了实践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责任与处罚办法,特别是对打击材料造假等问题做出严格规范,引发业界好评。而境外机构不得参与中介服务、自费中介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相关招生宣传活动等限制性条款,则引发部分机构的担忧,或为现阶段的“低龄留学热”降温。
■政策解读
不进义务教育校园不等于禁止为小学初中生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解读:琥珀教育广州公司副总经理宋丹强调,这一条例规定了留学服务中介机构不能进入小学、初中校园内进行招生宣传,而并非不允许留学服务中介为义务教育范围内学生提供留学建议及留学服务。
宋丹认为,由于留学低龄化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出国留学的竞争也愈发明显,不少学生和家长从初中甚至小学就开始为出国留学提前作准备,而专业的留学中介机构,在学生和家长有需要的情况下,为他们提供选校、选专业的建议,协助他们进行入学申请准备及签证办理等,是合法合理的。
启德教育集团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刘湘则认为,这样的提议,有不倡导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出国留学的意味,但预计总体而言,对市场的影响不会很大。
资深留学专家、前教育部国际交流司官员、澳际教育集团战略发展顾问蒋昶华则认为:“留学澳洲只能在中国初中毕业后做申请,所以此项规定不会对澳洲留学产生影响,而像美国等其他国家可能有少数中学可以接收中国的初中留学申请,对于这类学校来说,新政或许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总体来看,因为中小学生出国留学本身所占比例不大,又受到一些国家政策的限制,所以基本不会对中介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境外机构不得从事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解读:刘湘表示,此提议是以“留学安全”作为首要考虑,用明文界定了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四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服务形式。比如,就当前法律而言,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在中国只能进行市场推广、提供咨询服务等工作,但并不允许存在收费等经营行为。如果这些境外机构需要从事经营业务,那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来登记、申请注册。所以,这个提议如果实行,就对境外机构、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服务形式,有清晰的界定和限制。
在宋丹看来,目前,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合法经营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如国外大学中国办公室等,但很少直接参与留学服务的环节,比如协助学生进行入学申请准备、办理签证、公证等。因此,新政对于留学中介市场的影响不会太大。
“以国外大学中国办公室为例,他们一方面配合留学中介进行市场活动,在各类面试会、教育展上为学生提供最新的院校资讯及专业课程信息,提高本校在华知名度;另一方面也会在国内举行各种校友活动,实现社会类资源的整合和互换。”
资深留学专家、前教育部国际交流司官员、澳际教育集团战略发展顾问蒋昶华:
将从多方面规范留学中介资质
资深留学专家、前教育部国际交流司官员、澳际教育集团战略发展顾问蒋昶华首先对《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进行了肯定。他表示,随着自费留学的学生逐年增加和留学低龄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1999年开始实行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留学市场需求。针对目前自费出国留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教育部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修订是及时的、必要的。
“纵观现在市场上没有取得教育部认定资格的留学中介,存在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类是语言培训机构,它们不具备留学中介资质,但由于做雅思、托福,就顺带将留学办了;第二类是以和国外大学合作为名义,办公地点在校园内,躲避了一些社会监督机构的监管;第三类是顶着咨询的头衔做中介。留学中介服务、留学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虽然在文字上不同,但服务内容很难界定;第四类留学机构,是国外大学在中国的代表处,进行的也是留学中介服务。这些机构不仅会使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会影响到学生的出国留学进程。”蒋昶华认为,《征求意见稿》中颇为值得称道的是从多方面对留学中介资质问题进行了规范,也对实践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全面梳理,还完善了相关的责任与处罚办法。
琥珀教育广州公司副总经理宋丹:
可对留学服务行业起到良好指导作用
琥珀教育广州公司副总经理宋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随着出国留学人数的逐年增加,留学中介无论从数量上还是经营形式上都有了快速的发展,当中也出现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一些未经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以弄虚作假手段,编造、假冒证明材料,严重影响到学生今后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整个留学服务行业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促进了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她分析,例如新的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才可合法经营。这表明这一次规定的修改将自费留学服务中介的管理单位更加明确化、地方化、规范化,不仅促进了留学市场的健康发展,更是切实保障了学生和家长在办理留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宋丹还认为留学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更大的号召和统领作用,响应新的规定,明确留学服务中介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记者了解到,目前广东之所以迟迟未成立留学行业协会,很大一个门槛在于中介机构的数量尚未达到标准,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中介的审批权下放到各省,或许对解决这一问题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一、明确教育、工商和公安机关等部门权责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宏观管理、政策规划、综合协调;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出入境秩序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二、对语言培训和预科资质进行规范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具有学科知识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应依法申请办学许可,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以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具有学科知识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按期整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设立备用金,保护学生权益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
四、严打材料造假
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导致服务对象在境外不能合法居留、学习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