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考历史延伸阅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

2012-12-05 20:41:53 中考历史

  明太祖的政治措施 明太祖朱元璋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巩固以朱家皇室为首的地主阶级政权。

  中央机构的设置最初沿袭元朝制度,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发后,废丞相不设,使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隶于皇帝,并令后代不得再置丞相。明初设大都督节制中外诸军事,但因其权太重,也于同年废除,改由前、后、左、中、右五军都督府分掌全国各卫所,并使其与兵部分权。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都督府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令,军权自此也被分割。洪武十四年到十五年,明太祖又设立都察院和大理寺两个机构,与刑部合称为“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百官,大理寺司驳正,最后由皇帝裁决。洪武九年,明朝政府即在中央设置通政使司,接纳天下臣民的章奏。这样,就使政、军、法三权集中于皇帝一身。

  地方官制最初也沿袭元代制度,置行中书省或中书分省,有平章政事、参知政事等官,平章政事总揽一行省中的兵、刑、钱、谷等事,职权甚重,中央极难驾驭。洪武九年,明朝政府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与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合称三司,布政使掌民政和财政,提刑按察使掌刑,都指挥使掌兵,分三衙门互不统属,分别隶属于朝廷各部院。各地则置行都指挥使司或由宣慰使司、宣抚使司统管。无论内地或边方,都须分别听命于朝廷。

  明太祖为了加强监察机构的职能,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等官,下属十二道或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御史、副都御史与尚书、侍郎永乐后多挂衔出使,为地方的巡抚或总督,事毕撤除。监察御史虽为七品小官,但可访风问俗,提调复审冤案,罢黜官吏,一般事皆可自决,大事可直奏皇帝,为天子耳目之臣。这种制度,起到了加强朝廷控制地方的作用。

  明朝政府设置了比唐、宋更为完备的科举和学校制度,以培养封建政权的候补官僚。学校分为府州县学和国子学两种,国子学后改名国子监,在府州县学读书的学生称生员,在国子学读书的学生称监生,监生大多数是地主官僚的子弟,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土司的子弟。府州县学生员可贡入国子学读书,也可以通过考举人、进士得官。国子学结业后则可直接做官,或经科举做官。洪武时,很多监生经短期学习,即调往各地“历事”,任教、清军、整顿赋役、兴修水利多用监生,有的骤被超擢为布政使、按察使等官吏。科举始设于洪武三年,六年即废。十八年再开科举,十八年一次取录多至六百人,其考试时间、课目、程序皆为明清张本。荐举有聪明正直、贤良方正、孝悌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目,而吏部奏荐举当任官者,多至三千七百余人,少者亦达一千九百余人。永乐后,学校和荐举并存,但科举最为通行,仕途日狭。  为了加强封建国家的武装力量,明太祖仿唐府兵制,参以元法,颁行卫所制度。卫所遍布全国各地,大抵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人为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二人为一百户所,共有军队约二三百万。军队的来源有从征、归附、谪发、垛集,主要是靠垛集,即征兵。军士别立户籍,叫做军户。军户出正军,但防守或屯种也由其出余丁供给。遇国家有事,兵部派遣都督充总兵官统领,事罢撤除。这样,兵部、都督府、总兵官都不能独专兵权。

  明太祖提倡法制,刑用重典。他和他的臣属用了二三十年的时间来制定《大明律》。该律在佃农、雇工、奴婢对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方面虽比以前略有松弛,但更重要的是明朝政府为维护地主阶级国家的统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地主阶级的特权在法律上重新巩固下来。明律简于唐律,严于宋律。所规定的擅专铨法、纠集朋党者斩等律令均为首创。明太祖在明律外,又颁布《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记载了很多有关打击豪强、惩治贪污以及防止人民流亡的事例和法令。凡大诰三编所列,凌迟、枭首、族诛成千上百,斩杀不下万数。

  洪武十五年,设专门从事特务工作的锦衣卫,其下有镇抚司,设有法庭、监狱和各种残酷的刑具。锦衣卫由皇帝直接派人率领,职能是侍卫皇帝,司仪仗,特别是专门镇压京师地区劳动人民的秘密结社组织和反抗活动,同时也侦察、逮捕那些企图反叛皇帝的勋臣和官僚。镇抚司的法庭、监狱叫“诏狱”,俗称“天牢”,仿自前代,刑罚最为凶残。明朝酷政之一的廷杖,在洪武时已开其先。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加强还表现在对人民和土地的严格控制上,洪武十四年,明朝政府在洪武三年制定的户帖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户籍调查,在各地编制了赋役黄册。二十四年准奏攒造赋役黄册格式。黄册以户为主,详细登录各户人丁、事产及其变动的情况,每隔十年要重新编造一次。洪武二十年,明朝政府又经过普遍丈量土地,在各州县编制了鱼鳞图册,以土地为主详细记载了每乡每里每户土地的类别、亩数和方圆四至,有的鱼鳞册在地主土地项下还附有佃户的姓名。明朝统治者通过黄册和鱼鳞图册来掌握和控制户籍和土田,进行赋税和徭役的剥削。

  明朝政府还设立了里甲制和关津制。里甲是与黄册同时规定的,是一种役法,按丁粮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等户,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举有钱有势的十家地主轮流担任里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各设甲首一人,里长和甲首各十年轮充一次。每里设老人一名,司教化,劝农桑,平诉讼,止流亡。里甲内要互相知保,不得隐藏人口,亦不得任意流徙,否则四邻都要连坐。关津制系里甲的补充,是在全国冲要去处,分设巡检司盘查行人。明律规定,出行百里外,没有州县卫发给的路引(通行证)者,民以逃民论,军以逃军论。里甲和关津把农民牢固地管束起来,强制他们屈从于地主和封建国家的统治。

  明太祖在加强专制集权政治过程中,对某些地区的豪强地主进行了打击,他曾经籍没苏州、嘉兴、松江、湖州等地豪族富民的土地,并把全国各地近两万户的富民强行迁徙到临濠和南京,避免他们为害地方,也为藉其力量,充实和繁荣京师。为制止严重的贪污行为,明太祖对贪官污吏实行苛刑峻法。在洪武十五年的空印案和十八年的郭桓案中,数百名官吏被处死刑,下狱达数万人,追赃达数万石。对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和肃清吏治方面有积极作用。明太祖还两次兴起大狱,打击功臣和官吏、富豪,十三年丞相胡惟庸案,牵连被杀者达三万人,公侯伯坐死者二十余人;二十六年蓝玉案,被杀者亦有一万五千余人,公侯伯坐死者十五人。两案初为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相权与君权的矛盾而兴,后发展为明皇室与功臣之间的矛盾斗争。“胡蓝之狱”其实是朱元璋为加强中央集权、提高皇权而使用的手段,但杀戮太过,株连甚众,对明朝政权的巩固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永乐改革及对北部边疆的经营

  朱棣在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有:①继续削藩。先后把被封在北方的诸王迁徙至南方,如徙谷王于长沙,徙宁王于南昌,削去辽王、代王的护卫等。又处置齐王于京师(南京),不使离朝。有的藩王被废为庶人。从此分裂割据势力更加削弱,军政大权再度集中于皇帝手中。②进一步调整中央行政机构。设立内阁,内阁成员由皇帝选拔翰林院等衙门的小官担任,可参机务,作顾问,在皇帝的指挥下协理政事。③重用司礼等监宦官,给宦官以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官民隐事诸大权。又在北京成立东厂,由宦官统领。东厂与锦衣卫合称厂卫。厂卫的出现,标志着君主专制的加强。④军事上,卫所制度发展得更加完备,军屯也更有成绩。洪武时,京师设五军营,永乐时,除神机营有扩张外,还有三千营和神机营。⑤迁都北京。明成祖经营北京数十年,早就计划要迁都北京。永乐十九年,明政府正式以北京为京师。在当时形势下,永乐迁都有利于抗击从北边袭来的蒙古人的威胁,又能进一步控制北方地区,对于巩固边防以及维护全国的统一都有积极意义。

  朱棣统治时期,以妥欢帖睦尔及其后裔为首领的北元政权已经崩溃。蒙古各部互相仇杀。明朝对兀良哈、鞑靼和瓦剌三大部采取羁縻和防御并用的政策,在兀良哈地区设置了朵颜、泰宁、福余三卫,给其首领以都督、指挥使、同知等官,又先后封瓦剌部、鞑靼部首领为王,给以印信,准各部与明朝贸易,并许其迁来内地居住。同时明朝又积极加强北方的兵备,屯田练兵,防其南侵。永乐八年到二十三年,明成祖曾亲自率兵,五次出塞,先后打败本雅失里、阿鲁台和马哈木的军队,使鞑靼、瓦剌两部遭受很大的挫折。

  永乐七年,明政府在东北地区设置奴儿干都指挥使司。奴儿干都司管辖的卫所初有一百八十四卫,后多至四百余卫,这对加强边疆与明朝中央政府的联系,对广大东北地区的进一步开发以及各族人民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都起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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