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考历史延伸阅读:汉武帝时期中央集权制度的加强

2012-12-09 17:36:39 中考历史

  汉武帝刘彻统治的五十余年(前140~前87),是西汉王朝的鼎盛时期,也是封建制度下中华民族的一个蓬勃发展时期。在经济繁荣、府库充溢的基础上,汉武帝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改革了一些制度,力图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以适应统一国家的需要。

  进一步削弱王国势力

  汉武帝时期,诸侯王虽然不像以前那样强大难制,但是有的王国仍然连城数十,地方千里,威胁着西汉中央政权。元朔二年(前127),汉武帝采纳主父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诸侯王除了由嫡长子继承王位以外,可以推“私恩”把王国土地的一部分分给子弟为列侯,由皇帝制定这些侯国的名号。按照汉制,侯国隶属于郡,地位与县相当。因此王国析为侯国,就是王国的缩小和朝廷直辖土地的扩大。推恩诏下后,王国纷请分邑子弟,于是诸侯王的支庶多得以受封为列侯,西汉王朝不用黜陟的办法而使王国的辖地缩小。武帝以后,每一王国辖地不过数县,其地位相当于郡。这样,诸侯王强大难制的问题,就进一步解决了。

  诸侯王问题解决后,全国还有列侯百余。汉制每年八月,举行饮酎大典,诸侯王和列侯献“酎金”助祭。元鼎五年(前112),武帝以列侯酎金斤两成色不足为名,削夺一百零六个列侯的爵位。还有一些列侯因其他原因而陆续失爵。不过此后仍不断有功臣侯、恩泽侯之封,列侯的数量还是不少。

  汉初贵族养士的风气很盛,强大的诸侯王都大量招致宾客游士,扈从左右,其中有文学之士,有儒生、方士,还有纵横论辩之士。诸侯王策划反汉时,宾客游士往往是他们的重要助手,所以武帝力加压制。淮南王安和衡山王赐被告谋反,武帝于元狩元年(前122)下令尽捕他们的宾客党羽,牵连致死的据说达数万人。接着,武帝颁布《左官律》和《附益法》,前者规定王国官为“左官”,以示歧视,后者限制士人与诸王交游。从此以后,诸侯王惟得衣食租税,不能参与政事,其中支脉疏远的人,就与一般富室无异了。

  实行察举制度

  建立太学 汉朝初年,二千石以上的大官僚任职三年以上,可以送子弟一人到京师为郎,叫做“任子”;拥有资产十万钱(景帝时改为四万钱)而又非商人的人,自备衣马之饰,也可以候选为郎,叫做“赀选”。郎是皇帝的侍从,有议郎、中郎、侍郎、郎中等,内守门户,出充车骑。郎在郎署娴习“汉家故事”,以备补授别的官职。西汉初年,地主阶级子弟为郎,是他们出仕朝廷的一个重要阶梯。在这种选官制度下,较高的官吏多数出于郎中、中郎等郎官和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财富为准,未必都能得人,所以难以适应日益加强的专制王朝的需要。惠帝以来,汉朝在各郡县推选“孝悌力田”,复免这些人的徭役,让他们“导率”乡人。文帝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这种诏举多从现任官吏中选拔。无论选孝悌力田或举贤良方正等,都还没有成为正式的制度。武帝初年,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提出了使列侯郡守二千石,各自选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两人,以给宿卫的主张。这个主张包括岁贡和定员,对象有吏有民,在制度上比文帝时的诏举较为完备。元光元年(前134),武帝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从此以后,郡国岁举孝廉的察举制度就确立起来了。

  察举制初行的头几年,郡国执行不力,有的郡不荐一人。武帝为了督促察举制度的实行,规定二千石如果不举孝,就是不奉行诏令,应当以不敬论罪;不举廉,就是不胜任,应当免官。

  武帝以后,孝廉一科成为士大夫仕进的主要途径,被举的孝廉,多在郎署供职,由郎迁为尚书、侍中、侍御史,或外迁县令长丞尉,再迁为刺史、太守。

  武帝又令公卿、郡国举茂才、贤良方正、文学等,从中拔擢了一些人才。不过这类察举属于特科性质,并不经常举行。此外,还有献策上书为郎,射策甲科为郎,陇西等六郡良家子为郎等选官途径。武帝时四方人士上书言得失者达千人,其中当有以此得官者。高寝郎田千秋上书言事称旨为大鸿胪,数月即超迁丞相。

  武帝在长安城外,为太常博士的弟子兴建学校,名为太学,使他们在太学中随博士受业。博士弟子共五十名,由太常选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充当,入学后免除本人徭赋。还有跟博士“受业如弟子”的若干人,由郡县择人充当。这些人学成经考试后,按等第录用。武帝还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初步建立了地方教育系统。太学和郡国学主要是培养封建官僚,但是在传播文化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

  实行察举制度和建立太学后,大官僚和大豪富子嗣垄断官位的局面有所改变,一般地主子弟入仕的门径比过去宽广了,少数出自社会下层的人,也得到入仕的机会。在这种新的制度下,皇帝通过策问和考试,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旨选择称职的官吏。这对于网罗人材,加强皇权统治,也具有重大的作用。

  削弱丞相权力 西汉初年的官制,基本上沿秦之旧,没有大的改变。汉高祖以功臣封侯者为丞相,丞相位望甚隆,对皇帝敢于直言不讳,甚至敢于言所不当言。文帝幸臣邓通对丞相申徒嘉礼意怠慢,申徒嘉严斥邓通,还对文帝说:陛下幸爱群臣,可以给他们富贵,至于朝廷之礼,不可以不肃。从这些事实中可以看出,由于丞相权重,皇帝与丞相之间,容易出现矛盾。景帝时,高祖功臣死尽,陶青、刘舍等人以功臣之子受封为列侯,继为丞相,丞相位望有所削弱,但是皇帝与丞相在权力问题上仍然潜伏着矛盾。削弱丞相权力是加强皇权的一个迫切问题。元朔五年(前124),武帝任命公孙弘为相,然后才封平津侯。公孙弘起自“布衣”,在朝无所援接,只有唯唯诺诺,不敢稍违皇帝旨意。从此以后,功臣列侯子嗣独占相位的局面结束,丞相完全在皇帝的掌握之中,居职“充位”而已。他们动辄得咎,自杀或下狱死者甚多。公孙贺有鉴于此,拜相时不受印绶,顿首涕泣,不得已始起而视事。几年以后,公孙贺也被族灭。

  武帝从贤良文学、上书言事的人以及现任官当中,先后拔用了文才出众的严助、朱买臣、吾丘寿王、主父偃、严安等人,在他们的本职以外,另给侍中、常侍、给事中等加官,让他们出入禁省,随侍左右,顾问应对,参与大政。武帝曾经令严助等内侍腹心之臣与朝廷公卿大夫辩论政事,彼此以义理之文相对答,公卿大夫屡屡诎服。尊贵臣僚如卫青、霍去病、霍光,皆加侍中,其中卫青任大司马大将军,霍去病任大司马骠骑将军,权势超过丞相。武帝还参用宦官为中书,掌尚书(少府属官)之职,侍从禁省,出纳文书。这种人日在皇帝左右,逐渐形成一个宫内决策的机构,称为“中朝”或“内朝”,与以丞相为首的政务机关“外朝”相对应。皇帝依靠中朝,加强统治;中朝则恃皇帝之重,凌驾外朝。这样,专制制度就进一步加强了。

  武帝临死前,用外戚霍光为大司马大将军。后来霍光又以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辅佐昭帝,权倾内外。昭帝死后,霍光拟废继立的昌邑王贺,百官自丞相以下皆唯唯从命,而领衔上奏的仍然是丞相杨敞。这说明丞相虽还有一定的位望,但实际职权已微不足道了。  加强中央军力 西汉时期,兵役制和徭役制结合在一起。制度规定:男子自傅籍之年(汉初十五岁,景帝时二十岁,武、昭后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的期间内,服兵役两年,称为正卒。正卒一年在本郡为材官(步兵)、楼船(水军)或骑士;另一年在京师屯戍,称为卫士。他们还须在边郡屯戍一年,称为戍卒。除此以外,每年还要服徭役一月,称为更卒,亲自服役的称为践更,不愿服役的可纳钱三百雇人代理,叫做过更。由于雇人代役的越来越多,过更钱就逐渐演变为丁男的一种赋税,叫作更赋。汉代兵徭制度迄无定论,上述说法似近史实。在地方,军事由郡尉或王国中尉主管,他们统领本地的正卒,进行军事训练。每年秋季,郡太守举行正卒的检阅,叫做都试。皇帝发郡国兵时,用铜虎符为验,无符不得发兵,和秦代一样。

  在京城,驻有南北二军。北军守京师,士卒多由三辅(京兆、冯翊、扶风)选调,由中尉率领;南军保卫皇宫,卫士多由三辅以外各郡国选调,由卫尉率领。南北军力都不甚大。南军卫士数目,西汉初年为两万人,武帝即位,减为万人。卫将军以皇帝诏令统领南北军,但视需要而定,不常置。

  按照汉初的军事制度,军力分散于全国各地,都城无重兵。这样的军制,自然不能适应武帝时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扩充中央兵力,并建立可以由中央随时调遣的“长从”军队,起强干弱枝作用。

  元鼎六年(前111),武帝创建屯骑、步兵、越骑、长水、射声、虎贲、胡骑等七校尉,常驻京师及其附近。七校尉兵都统于由中尉属官中垒令演变而来的中垒校尉,所以又合称八校尉。八校尉属北军系统,每校兵力约为数百人至千余人,大概多以募士为之,是长从军队。

  汉代宫廷里侍从皇帝的郎,由郎中令率领,是皇帝的仪卫,也是一支武装力量。建元三年(前138),武帝设期门军;太初元年(前104),设羽林军。期门约为千人,羽林七百人,选陇西、天水等六郡“良家子”充当,相当于郎。这些都是属于南军系统的长从军队。汉代名将多出于期门、羽林,可见期门、羽林在全国军事系统中地位的重要。武帝后来又取从军战死者的子孙养于羽林军中,加以军事训练,号称羽林孤儿,以加强宿卫力量。

  八校尉和期门、羽林相继建立后,京师军力得到加强。宣帝神爵元年(前61)发胡骑、越骑以及羽林孤儿出击羌人,可见这支军队已经用于边境的战争了。

  此外,武帝军中有“勇敢士”,卫青、霍去病出征匈奴时有“私负从”者。这些当系招募而来。武帝以后,募兵在汉军中所占比例就越来越大了。

  设置刺史

  惠帝三年(前192),相国曹参请派御史监三辅,部分地恢复了秦的御史监郡制度。文帝十三年(前167),丞相遣史分刺各地,考察地方官,并督察监郡御史,时置时省。文帝还常常派特使巡行。

  汉武帝时,中央统辖郡国数达百余,比汉初大为增加。为了加强统治,建立监察郡国的制度就成为必要。元封五年(前106),武帝把全国地区除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河(河南、河内、河东)和弘农以外,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叫十三州部(冀、青、兖、徐、扬、荆、豫、益、凉、幽、并、交趾、朔方)(见两汉州部),每州部设部刺史一人。刺史没有固定治所,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考察吏治,惩奖官员,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这六条详细规定了刺史监察的范围,其中一条是督察强宗豪右,五条是督察郡国守相。刺史所举劾者,由丞相遣使案验。刺史和司隶校尉的设立,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起了强干弱枝的显著作用。

  刺史为六百石官(成帝改刺史为州牧,秩二千石),秩位不高,但出刺时代表中央,可以监察二千石和王国相,也可以监察诸王。刺史权责虽重,但不直接处理地方行政事务。所以刺史的设立得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宜,比秦朝的御史监郡制度周密。

  任酷吏 严刑法

  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地主阶级中出现了一些豪强,他们宗族强大,武断乡曲,既欺凌农民,也破坏封建法度。豪强大族同封建王朝之间,除了上下依恃的关系以外,显然还存在着一定的矛盾。那个时期,还有一些人以游侠著名。游侠以义气侠行相标榜,振人于穷急,脱人于厄困,权行州域,力折公侯。朱家、剧孟、郭解都是汉初著名的游侠。有些游侠形同盗贼。游侠在破坏封建法度方面同豪强类似,有些游侠本身就是豪强。

  为了打击不法的豪强游侠,出现了酷吏。宁成是西汉最早的酷吏,他们的活动,是汉武帝打击豪强游侠的先声。汉武帝除了迁徙强宗大姓,不许他们族居以外,还大批地任用酷吏,诛锄豪强。张汤为御史大夫,诛锄豪强并兼之家。周阳由为郡守,所居郡必夷其豪。像张汤、周阳由这样的内外官吏,当时比比皆是。除了对付豪强游侠以外,有的酷吏专伺人主意旨为狱,大肆网罗。杜周为廷尉,以诏令捕人至六七万之多。

  但是酷吏同豪强、游侠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势力。酷吏宁成罢官回乡,役使贫民达数千家;酷吏义纵少年时无行,攻剽为群盗。这些人自身就是豪强或游侠。所以他们治郡的时候,也往往以当地的“豪杰”为爪牙,对人民为非作歹。酷吏王温舒杀河内豪强,竟至株连千余家,流血十余里。

  在诛锄豪强的同时,酷吏张汤、赵禹等人条定刑法。经过他们条定以后,律令增加到三百五十九章,大辟之罪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死罪判例)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刑法的条定,虽然与诛锄豪强、打击不法的需要有关,但是更主要的还是为了镇压百姓。由于刑法繁密驳杂,郡国治狱时无法运用,常有罪同而论异的事情。加以官吏舞文弄法,罗织成狱,上下其手,以此而冤死的人,不可胜数《汉书·酷吏传》说:由于郡国守相多效法王温舒的残暴杀人行为,所以“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可见用酷吏和刑法来加强专制皇权,势必要激化阶级矛盾。条定繁密的刑法与独尊儒术(见罢黜百家),都是在汉武帝时期出现的,这说明汉武帝的统治具有外儒内法的性质。所以汉宣帝刘询说,汉家制度,是王道(儒)和霸道(法)杂而用之。

  统一货币

  汉武帝连续发动了许多次对边境各族的战争,长期而激烈的战争消耗了大量的财富,文景时期留下来的府库积蓄都用尽了。因此他募民入奴婢、入羊、入钱、入粟以拜官或赎罪,又设武功爵出卖,力图筹措军资。元狩中,他正式打破商人不得为吏的禁令,任用大盐商东郭咸阳、大冶铁家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任用洛阳贾人子桑弘羊主持计算。这些人凭借强大的专制政权,统一货币,建立均输、平准制度,企图抑制商人活动,稳定市场,扩大财政收入。汉初以来,货币质量低劣,币面文曰半两(十二铢),实际重量只有八铢、四铢,有的甚至更轻,薄如榆荚,被称为荚钱。对于私铸,政府有时禁止,有时允许。市面货币轻重大小不一,郡县又各不同,法钱不立,折算困难。币制的混乱,破坏了国家财政制度,影响国库收入,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文帝企图整顿币制,铸四铢半两钱,使民仿铸,诸王、达官、豪商大量铸钱,以牟巨利。私铸者不遵守官定质量要求,杂以铅铁,以此获罪者一县百数。武帝即位,恢复秦始皇时货币“重如其文”的制度,改铸三铢钱,实重与币面文字所示一致。同时禁止私铸,盗铸者罪至死。元狩五年(前118)以五铢钱代替三铢钱,重如其文,但是盗铸之风不减,据说吏民坐盗铸金钱罪死者达数十万人。

  除了禁止私铸以外,元鼎四年(前113),武帝取消郡国铸钱的权力,专令水衡都尉所属的钟官、辨铜、均输(一说为钟官、辨铜、伎巧)三官,负责铸造新的五铢钱,名为三官钱。他还责成各郡国把以前所铸的钱一律销毁,所得铜料输给三官。这次禁令很严格,新币质量又高,盗铸无利可图,所以币制得到较长期的稳定,五铢钱乃成为由此至隋代七百余年中国家铸币的主要形式。汉武帝依靠强大的政治力量统一了货币,而货币的统一又使国家的经济力量得到加强,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获得一种经济上的保证。

  均输法是大农向各郡国派遣均输官,把应由各郡国依例输京而京师并不需要的物品,从出产处转运他处出卖,通过辗转交换,把京师所需的货物运达长安。均输法的推行,消除了郡国贡输往来烦杂,物品质量差,运费有时超过货物所值的不合理现象,并且使大农诸官得以掌握所需的各地货物,充实府库。

  平准法是由大农在京师设平准官,接受均输货物,按长安市场价格涨落情况,贵则卖之,贱则买之,用以调剂供需,节制市场。

  实行均输、平准,使大农控制了盐铁生产和许多货物买卖,使富商大贾难以牟大利,也使物价不致暴涨暴落。同时,使一部分手工业和商业利润归于国家,供给汉武帝巡狩、赏赐的挥霍和军事费用。这样,人民的赋税负担未增加,国家的用度却得以充裕。西汉以来,豪强大家从煮盐、冶铁、铸钱中获取大利,一些企图进行政治割据的人,如景帝时的吴王濞,也在深山穷泽中和海边上,聚众千百人从事盐铁铸钱,积蓄经济力量和军事力量。所以桑弘羊在论证盐铁和实行平准、均输的必要性时说:山泽之财,均输之藏,是用来掌握经济命脉和控制诸侯王的。他又说:现在实行盐铁的办法,并不只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为了重农抑商,离散豪强聚集的力量,禁止过度的奢侈,断绝对农民的兼并。由此可见,盐铁和实行均输、平准,还起着控制诸侯王和豪强大贾的政治作用。

  西汉王朝经营盐铁和商业,也不可避免地给人民带来了一些痛苦。例如官盐价昂味苦,农具质劣不适用等等。以后一部分贤良、文学反对盐铁和平准、均输制度,即以此作为一个重要理由。这些措施和制度,实际上难于长期有效地施行下去。

  算缗和告缗

  汉武帝还采取了直接打击大商贾的措施,这就是算缗和告缗。元狩四年(前119),武帝开始实行“算缗钱”,规定商人、兼营手工业的商人以及高利贷者,无论有无市籍,其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都必须向政府申报,每两千钱纳税一算,即百二十钱;自产自销的手工业品,每四千钱一算。轺车,除了属于规定免算者以外,一乘一算;商人轺车加倍。船五丈以上一算。商人有产不报或报而不实,罚戍边一岁,没入资财。有市籍的商人及其家属,不许占有土地,违令者没收其土地和奴僮。元鼎三年(前114)武帝下令“告缗”,鼓励告发,并规定以所没收违令商人资财的一半奖给告发人。武帝命杨可主持告缗,命杜周处理告缗案件。在这次告缗中,政府没收的财物以亿计,没收的奴婢也是成千上万;没收的田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水衡、少府、太仆、大农等机构设置农官,分别经营没收的郡县土地。没收的奴婢则主要用于饲养狗马禽兽和在官府担任杂役。告缗沿续近十年,中家以上的商贾,有许多都以此破产。算缗告缗以后,上林苑财物贮积充溢,府库得到充实,商人们受到一次沉重的打击。所以算缗、告缗的措施,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起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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