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野鸡大学
在过去的2012年,中国出国留学人数接近了40万人,其中,各种因公出国学习、交流是2万人,完全自费出国留学人数大约是38万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出国留学已经成为了一种教育消费行为,越来越多家庭的出国留学消费支出已经列家庭消费支出最大一块,而且近两年,出国留学消费已经呈现低龄化的趋势。根据统计,虽然留学途径已经趋于多样化,但是很多的出国留学消费者依托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还是最主要的方式。近日,新华网出国频道独家采访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就2013年的出国留学消费以及一些问题贾宁主任谈了他的观点和意见。
贾宁主任讲:2012年岁末,国家教育部会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发布,将更加完善和严谨地保护出国留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有几项严格的规定。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意见稿明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如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甚至被撤销认证资格。
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范本,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项目、服务费用、收费方式等。
四、如果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被发现有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导致服务对象在境外不能合法居留、学习;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不及时派人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