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离婚有何特殊规定?
1、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有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4、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照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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