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分享的[2017司法考试《商法》第二章重要考点精选],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司法考试频道查看相关资讯,可按Ctrl+D收藏频道!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更新。
公司法重点、难点概述
试述我国公司法有关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义务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其缺陷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试述股东权的定义、基本分类、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公司法相应规定
【公司人格】
(一) 公司人格独立
公司本质特征:团体性,独立人格性(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是别与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独立人格性体现:
1) 责任上: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团体人格四大要素:独立财产、独立名称、独立意思、独立责任
2) 财产权:公司独立于股东之外。公司与股东人格分离的基础是有限责任制即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 公司人格的否认 含义:A指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
B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效力是对人的不是对世的,是基于特殊原因而非普遍使用,”揭穿公司的面纱”实行法人制度,必须承认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
表明价值取向:法律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即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公司法A20“公司股东应准手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i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A6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条件:1)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
2)股东在客观上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表现:A人格混同,即公司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如一人组成数个公司B财产混同,即公司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无区别。C虚拟股东,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和逃避债务D不正当控制,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了过度的控制,母公司完全操纵了子公司的决策过程,是子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E改变自我,指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所有权利益一体化,致使子公司改变自我不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3)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公司资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1)公司资本,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含义:A公司资金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资产的价值,包括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等,公司资金外延比公司资本更宽。公司资本是公司资金的组成部分B还需要把公司资本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