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违约及终止》是合同范本网施工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16 合同违约
16.1 发包人严重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属发包人严重违约:
(1)未能遵守第10条[计量与支付]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根据第5条[工程材料与设备],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16.2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发包人发生第16.1款[发包人严重违约]违约情形,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7.2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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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它违约情形,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以决定:
(1)降低施工速度或暂停施工,或者
(2)根据第18条[索赔]的规定,发出索赔通知书,或者
(3)根据第19条[争议的解决],将该事项作为争议进行解决。
16.3 承包人严重违约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承包人违约:
(1)未能遵守第3.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的约定,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根据第7.5款[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根据第12.3款[中间验收]的约定,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未能遵守第3.6款[分包]的规定,将承包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