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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

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 对留守儿童的政策法规

  【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进城务工人员逐渐增多。与此同时,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心理等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

  为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今年2月发布之后,截至目前,已有山东、福建、浙江、云南、吉林、宁夏、安徽等26个省份出台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措施。

  现状——

  农村留守儿童占农村全部儿童的35.1%

  《意见》对“留守儿童”给出了明确定义: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流动家庭与留守家庭成为常态家庭模式。农村留守儿童占农村全部儿童的35.1%,比例最高的是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尚晓援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与非留守儿童相比,留守儿童主要在心理方面处于劣势。在外打工的父母会给留守儿童物质上的补偿,但在教育、监护方面存在缺失。

  “对留守儿童来说,"父母与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纽带变得松弛,孩子对父母的亲情相对淡漠,”尚晓援说,这将影响到留守儿童今后对自己孩子的培养方式,这一群体未来的核心家庭也会更容易解体,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大。

  目标——

  到2020年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为达到上述要求,山东、福建、黑龙江等地提出了阶段性具体目标。

  山东指出,2016年,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2017年,建成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

  福建要求,力争到2017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措施——

  家庭:不满16周岁儿童不得单独居住

  家庭监护方面,外出务工人员不能让不满16周岁儿童单独居住。

  《意见》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浙江、云南等多地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补充规定。浙江提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园)。云南要求,用工企业、单位要提醒、督促务工人员履行家庭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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