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卷一)国际法辅导教材: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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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一、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
国际法上的国际争端或国际纠纷,主要是指国家之间在国际关系或交往中产生的利益矛盾、权利对立或行为冲突。它的特点是:第一,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争端涉及的利益或权利往往重大。第二,争端往往包括多种因素,情况复杂。国际社会不存在超国家的裁决机构,国家在解决争端中仍起决定作用。第三,争端解决受各种政治力量的制约和影响。
一般地,将国际争端分为三种典型:
1.政治性争端。是指直接涉及当事国主权独立等重大政治利益的争端。对这类争端,国际法不能或尚未形成确切或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则,很难用法律方法解决。这种争端也称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比如富国与穷国间的经济矛盾、不同政治制度之间的矛盾、宗教间的矛盾,都是较典型的政治性或不可裁判性争端。
2.法律性争端。指所涉事项上当事国的要求是以国际法作为依据提出,这种争端也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
3.事实性争端。指国家间对某种情况或事项的事实真相发生争执的争端。需要的是对事实本身的澄清,而不是对其是非曲直作出判定。
上述分类只具有相对意义,主要作用在于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实践中,许多争端往往是这三种典型的混合。
二、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
传统国际法将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
(一)强制方法
强制方法是指争端一方为使他方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用的带有某些强制性的措施和方法。这些措施包括战争与非战争的武装行为,平时封锁、干涉反报和报复等。
1.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运用。因此,战争不再成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方式。
2.平时封锁是指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进行封锁,禁止有关船只的出入。现在,平时封锁只能作为由安理会决定的,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时采取的一种措施,而不能是一种国家解决争端采用的合法方式。
3.干涉是指第三方擅自或片面介人其他国家间的争端,并强迫按照干涉国的方式解决争端。这种方式在现代国际法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4.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如一国对于本国公民或侨民在他国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在贸易、航运、关税等问题上在他国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报,一国对其外交官被驻在国驱逐的反报等。
5.报复是一国对于他国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