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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工伤的鉴定标准

劳动法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

  【劳动法关于工伤的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二级伤残

  1) 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与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相关的政策

2017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流程
2017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2017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

与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相关的政策

轻伤鉴定标准

轻伤鉴定标准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什么情况下算轻伤呢?出国留学网的小编给大家科普一下轻伤鉴定标准。

  轻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各级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内容如下: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

  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工伤伤残赔偿合同书

工伤伤残赔偿

  

  协议编号:

  兹有:用人单位-------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其单位职工-----

  (性别,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户

  籍地址:

  ,籍贯:

  ,以下简称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发生劳动合同关系。

  2007年

  月

  日,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结果

  (身体部位)受到伤害。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对乙方采取了积极的医救措施,并已承担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工伤医疗期届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部门依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基于乙方主动提出要求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此,甲方也尊重其意愿,同意终止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协定自2008年

上海市工伤人员工伤伤残待遇申领流程

上海工伤保险 工伤伤残待遇申领

  【上海市工伤人员工伤伤残待遇申领流程】

  ◆事项名称

  工伤人员工伤伤残待遇申领

  ◆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3、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至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5、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7、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8、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9、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5)34号]。

  ◆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且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材料

  1、《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书》或《再次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2、工伤人员本人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工伤人员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5、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公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注1: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申请人...

伤残鉴定评定及赔偿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赔偿标准

  出国留学网小编提示 伤残鉴定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


  目录:

  第一页:十级评定标准

  第二页:九级评定标准

  第三页:八级评定标准

  第四页:七级评定标准

  第五页:六级评定标准


  十级鉴定评定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2、评定标准: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2017工伤鉴定各级标准和赔偿办法

工伤鉴定各级标准 工伤赔偿办法

  【2017工伤鉴定各级标准和赔偿办法】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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