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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未缴社保应尽早及时反映
[案情介绍]2017年4月某日,汪某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A旅行社有限公司,称其自2016年7月1日起在A公司工作,但A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提供了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汪某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了汪某的投诉,按照程序指派监察员上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经查,A公司是一家规模比较小的旅行社,没有考勤制度,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工资支付比较混乱,均由负责人直接向员工发放现金,工资签收凭证也没有统一保管,最终只能找到部分月份的签收凭证。A公司负责人承认确实没有为汪某缴纳社会保险,但辩称当初是汪某要求把公司应当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险法折现的。因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甚了解,该负责人就同意了汪某的要求。监察员向汪某核实了上述情况,汪某也承认了社会保险费折现的事实。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监察员向A公司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30日内补缴汪某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的社会保险,并向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出委托协办函。A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按要求为汪某办理了补缴手续。
当监察员认为本案可以告一段落时,却接到市信访办与该案相关的一个信访通知。原来,汪某因子女就读办理本市居住证遇到阻碍后,遂通过信访渠道要求予以解决。因汪某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是补缴的,不符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且不能补缴这一办理居住证条件。由于汪某曾主动要求公司将社会保险费折现,并非完全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其社会保险没有及时缴纳,市信访办等部门经过讨论,告知汪某可以在符合条件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居住证办理。
[案件分析]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映,相关部门会依法予以查处。
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劳动者另外出具承诺书,表明双方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将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钱款发给劳动者。这种约定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而且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还有一部分要进入社会统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也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劳动者也无权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条款即便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也不能改变其违法的性质。因此,这些条款不但不能生效、从而免除用人单位相关责任,反而应当予以制止、纠正。本案中,汪某自2016年7月进入A公司工作,虽然双方达成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意,但该约定明显违法,A公司必须为汪某补缴社会保险。
目前,越来越多的资格条件与社会保险费缴纳挂钩,而且有的明确规定不能临时突击补缴。如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能作为相关项目的积分依据。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此提醒劳动者,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