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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在营改增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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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承包制是指建筑企业中拥有建造师证书的项目经理承包建筑企业与业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全过程管理的一项制度。

  该项制度在营改增前,对于发挥建筑企业内部项目经理的工作积极性,保持或增长建筑企业的产值,充分调动项目经理的资源,发挥建筑企业资质的作用,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项目经理承包制度能否继续进行下去,或者说,存在哪些税收风险,是广大建筑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

  下面对于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承包制在营该增后存在的税收风险和应对之策,提出以下具有建设性的可性性的建议,希望对全国建筑企业有所裨益。

  一、营改增前建企项目经理承包制现状

  营改增之前,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其发票开具往往是由项目经理自己采购建筑材料,材料款由项目经理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然后项目经理凭材料供应商开具以施工企业为抬头的普通材料发票回施工企业财务部门进行报销。项目经理主要通过报账的方法将承包项目的利润从施工企业里取出来。

  举个栗子

  某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1000万元的投保合同,假设建筑企业规定项目经理承包该建设项目必须向公司上交2%的利润,建筑企业实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制度,扣除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980万元,剩下的80万元利润全归项目经理所有。具体的运作模式可以用如下图所示:

  根据以上所述的项目经理从施工企业拿出80万元的利润常用的手段如下:

  第一:通过以下三种方法增加材料成本发票,将材料发票拿回公司财务部进行报销。

  首先,项目经理向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时,往往向材料供应商给予税点而要求材料供应商多开材料发票,虚增材料成本。

  其次,项目经理到建材市场与销售建筑材料的个体工商户签订采购建筑辅料的假合同,然后凭假合同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自己承担代开发票的税点而拿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回施工企业财务部报销。

  最后,有些项目经理找一些开票公司开假发票回施工企业财务部报销,从而虚增材料成本。

  第二,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虚增人工费用:

  通过民工工资表的形式,虚增民工人员,增加工资成本,回财务部报销;向劳务派遣公司或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税点,多开劳务发票从增加人工成本。

  二、项目经理承包制营改增后税收风险

  营改增后,如果还是按照以上方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则会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具体如下:

  第一,项目经理支付材料采购款,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财务报销,犯了“票款不一致”和“三流不统一”的错误,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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