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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通知

执业药师分内容调整通知 执业药师考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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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7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

  为做好2017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以下简称《大纲》)相关规定,确定2017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大纲部分内容调整事宜。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同意,现通告如下:

  一、《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细目和要点的考试内容,涉及下述新政策法规的,按照新政策规定掌握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

  3.《“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国发〔2017〕12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

  (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

  1.《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2.《关于修改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的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附录文件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197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

  二、《大纲》调整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部分考核内容,在原《大纲》中未做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内容为:

  (一)在第一大单元第三小单元中,增加第四细目“国家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及要点“《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二)在第二大单元第二小单元第三细目中,将第三要点“药品电子监管的作用和基本要求”变更为 “药品追溯体系的规定”。

  (三)在第四大单元第一小单元中,将第二细目“药品注册管理”变更为“药品注册管理与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增加要点“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内容”。

  (四)在第六大单元第一小单元中,增加细目“中医药立法”及要点“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和发展方针”“《中医药法》对中药保护、发展和中医药传承的规定”;将第六大单元第四小单元“中成药管理”变更为“中成药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增加要点“中药制剂配制和使用要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生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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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调整通知

  为做好2016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以下简称《大纲》)相关规定,确定201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大纲部分内容调整事宜。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同意,现通告如下:

  一、《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细目和要点的考试内容,涉及下述新政策法规的,按照新政策规定掌握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及相关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

  (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2.《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

  5.《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10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

  7.《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国卫药政发〔2015〕52号)。

  二、《大纲》调整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特殊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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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评价会召开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已经结束,对于2015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的评价怎么样呢?跟着出国留学网执业药师考试频道一起来看看吧,更多执业药师相关信息与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5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评价会在京召开

  2015年12月18日,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审定委员会部分委员代表在京召开了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评价会。会议由执业药师中心主任周福成主持,总局人事司、药化监管司、法制司、中国药师协会、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以及药学高等教育、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审定委员会部分委员代表参加会议。

  一、会议听取周福成同志关于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落实情况和考试情况的汇报,并对考试大纲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与会考试大纲审定委员会委员对2015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落实和执行情况给予了高度肯定。2015年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卷和考核内容,以满足执业药师职责和岗位能力要求为导向,在探索和落实“以用定考、学以致用”方面进行许多务实改革和创新,考试结果反馈表明,新版考试大纲顺应社会管理进步的需要,较好发挥了“指挥棒”的作用,符合执业药师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十二五”期间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有委员指出新大纲和新考试在临床药学知识考核比例,提高操作能力要求,培养执业药师更多人文精神等方面还有提高的空间。

  对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难度和合格率适宜性,与会专家存在不同看法,有委员认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难度需要随着执业药师社会需求而应进行动态调整。目前全社会对执业药师实际需求从不同角度解读有不同的理解,应在保证和不断提高质量的前提下,深入研究论证执业药师队伍发展的数量需求,从而科学确定执业药师的准入标准和考试难度。

  二、会议对执业药师制度发展和考试安全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是与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政策联动发展的。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是执业药师制度发展的关键。委员们认为,应尽快推动执业药师立法工作,完善相关配备使用政策,尤其是要尽快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修订时对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规定,从而营造一个更有利于执业药师工作、生活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另外,面对更加严峻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安全形势,与会专家呼吁应严守考试安全底线,进一步完善考试安全管理制度和雷同试卷分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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