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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通告9篇

财务报销通告 报销通告

财务报销通告(篇1)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报账管理,有效防范资金支出风险,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288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内外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青财行[20**]2201号)文件精神及学校财务有关规定,针对报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财务审计、检查的工作要求,现对有关报销内容做进一步规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 对原始票据附件的规定:

  1、复印费、打印费、展板制作费需附制作单位结算清单,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清单须写明业务内容,业务发生时间、数量、单价、合计金额。制作展板、横幅另附内容。

  2、提供军队单位票据时,必须同时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专用章,方可报销。

  3、发生专家讲座费、咨询费、评审费等相关费用时,须注明事由、时间、发放标准、计算依据,并按授权审批流程签字、审核后通过网银发放。

  二、 丢失票据的报账规定:

  1、出差人员若遗失单程车票、船票和飞机票,根据出差时间要求,须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列出所乘航班(提供本人登记牌)、车次,并由同行人员及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证明,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飞机票按硬卧报销);不能提供证明的,行程费用不予报销;遗失往返车票、船票和飞机票,行程费用及各类补助不予报销,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按规定报销。

  2、丢失原始发票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原始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后,方可报销。

  三、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

  1、出差期间凡通过网络预订酒店并付款的,报销时除提供正式发票外,若出具发票单位和出差地不相符,须附网上订票支付凭证或网上付款截图打印件。

  2、出国(境)费用报账需附材料:学习及访问的批复文件、邀请函、出国审批表、教职工外出审批表。国外发票须附中文注解,并按出票日外汇牌价中间价结算。

  3、凡调研过程中发生的市内车辆燃料费,需提供调研日志(时间、地点、调研内容、随同人员等)。

  4、凡出差、调研期间实际发生住宿费但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按规定不能报销各类补助。

  5、调出人员报销其科研项目差旅费时,需提供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外出审批表或外出请假单。

  四、其他相关规定:

  1、凡借款(暂付款)没有及时冲账的,旧账未清,不得办理新的报销业务。

  2、缴纳电话费取得的电子发票每半年报销一次。

  3、科研经费严格执行预算,不得突破预算开支。

  五、以上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财务处

  2017年3月3日

财务报销通告(篇2)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报账管理,有效防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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