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现对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职工本人办理。
二、职工本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职工委托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受托人除按照《提取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结婚证。
(二)职工委托其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受托人除按照《提取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受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当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并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按要求正确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
(四)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原件、复印件。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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