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体系预计将进一步完善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为大家分享财政部7月14日制定并公布的政法会计准则,欢迎参阅,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为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财政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制定并于7月14日公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2号———投资》、《第3号———固定资产》和《第4号———无形资产》四项具体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四项具体准则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项具体准则发布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该项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任务是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有关通知并明确提出,2015年要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2016年起要制定发布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2015年10月,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准则》,为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此后,我们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合理继承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依据《基本准则》,着手起草四项具体准则。”上述负责人称。
2015年11月,财政部就四项具体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今年1月底,共收到来自中央部门、财政系统、地方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87份书面反馈意见。“在对反馈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梳理、分析和消化后,今年4月,我们组织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就反馈意见集中的问题进行研讨和论证,并形成了草案。”该负责人介绍,其后经会计司司务会审议和财政部相关司局会签,四项具体准则于7月6日正式印发。
据了解,四项具体准则在起草和完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首先,四项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其适用范围、资产确认标准和计量要求等均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
其次,对于与企业会计有共性的业务和事项,四项具体准则吸收和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但并不是照搬照抄,而是在充分考虑政府会计主体特点及其面临的环境基础上进行规范,比如资产在处置环节的会计处理、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等都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有较大差别。
“而且,四项具体准则贯彻《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并充分考虑了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务规则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协调。”该负责人称。
最后,充分考虑到政府会计核算现状以及政府会计人员对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接受程度,四项具体准则适当简化了某些会计处理,比如不要求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简化的权益法等,力求准则切实可用、简便易行。
有诸多创新和变化
据了解,四项具体准则中的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等。“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由于自身的特殊性,被排除在存货定义外,我们将单独制定相关准则。”前述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