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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会计准则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

  本文“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跟着出国留学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财政部制定《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体现了积极推动政府会计改革的精神,适应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助于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出台的意义和作用,认真做好宣传培训有关工作,为全面实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奠定扎实的基础。各市、县财政局要通过印发文件、网站公布、媒体报道、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内容的宣传力度,为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做好《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内容的培训工作,确保列入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加以落实。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具体准则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政府会计主体主要包括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各政府会计主体要积极组织会计人员学习、熟练掌握《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所称的“存货”,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而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则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该准则共六章二十条,包含了存货的确认、存货的初始计量、存货的后续计量、存货的披露等主要内容。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所称的“投资”,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该准则共五章二十一条,包含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的披露等主要内容。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所称的“固定资产”,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该准则共六章二十八条,包含了固定资产的确认、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的披露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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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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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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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6]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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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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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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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政府会计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政府会计主体在判断无形资产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实现或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社会、经济、科技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 3 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创商誉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八条 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九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政府会计主体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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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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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八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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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 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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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三条 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短期投资

  第五条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第六条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七条 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

  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章 长期投资

  第九条 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 长期债权投资

  第十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一条 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参照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二)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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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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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分享政府会计准则第 2 号——投资,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把握时事,理解注会政策能有所帮助。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 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存货的初始计量

  第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存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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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体系预计将进一步完善

政府会计准则完善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预计将进一步完善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为大家分享财政部7月14日制定并公布的政法会计准则,欢迎参阅,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为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财政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制定并于7月14日公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2号———投资》、《第3号———固定资产》和《第4号———无形资产》四项具体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四项具体准则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项具体准则发布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该项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任务是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有关通知并明确提出,2015年要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2016年起要制定发布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2015年10月,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准则》,为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此后,我们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合理继承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依据《基本准则》,着手起草四项具体准则。”上述负责人称。

  2015年11月,财政部就四项具体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今年1月底,共收到来自中央部门、财政系统、地方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87份书面反馈意见。“在对反馈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梳理、分析和消化后,今年4月,我们组织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就反馈意见集中的问题进行研讨和论证,并形成了草案。”该负责人介绍,其后经会计司司务会审议和财政部相关司局会签,四项具体准则于7月6日正式印发。

  据了解,四项具体准则在起草和完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首先,四项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其适用范围、资产确认标准和计量要求等均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

  其次,对于与企业会计有共性的业务和事项,四项具体准则吸收和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但并不是照搬照抄,而是在充分考虑政府会计主体特点及其面临的环境基础上进行规范,比如资产在处置环节的会计处理、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等都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有较大差别。

  “而且,四项具体准则贯彻《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并充分考虑了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务规则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协调。”该负责人称。

  最后,充分考虑到政府会计核算现状以及政府会计人员对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接受程度,四项具体准则适当简化了某些会计处理,比如不要求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简化的权益法等,力求准则切实可用、简便易行。

  有诸多创新和变化

  据了解,四项具体准则中的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等。“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由于自身的特殊性,被排除在存货定义外,我们将单独制定相关准则。”前述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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