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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程学院2018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工程学院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的普通教学型本科院校。学校总占地面积2032亩,全日制在校生15000人。现有四个校区,主校区设在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路,另有南昌路校区、天津路校区和北京路校区。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文件精神,做好我校2018年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新疆工程学院 学校代码(国标):10994
第三条 本科成立时间:2012年3月29日。《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新疆工程学院的通知》(教发函[2012]49号)
第四条 学校地址: 主校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科创路1350号 南昌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南昌路236号 天津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天津路176号 北京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335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新疆工程学院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在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招生就业处、学校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和教师、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学校招生录取现场设立开放日,邀请教师、考生、家长以及校友等社会人士参加,自觉接受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分省、分语种、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各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基础上,新生的录取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学校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实施德智体全面考核,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高考成绩、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安排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