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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发生针对留学生犯罪案件大幅减少

俄罗斯 留学生

俄罗斯总理普京25日在会见大学生代表时说,俄罗斯2009年发生的针对外国留学生的犯罪案件同比下降约34%。

普京当日与位于楚瓦什共和国的楚瓦什国立大学的学生进行了会面。有外国留学生代表表示,对有关在俄外国留学生遭受伤害的报道感到不安。对此,普京坦承,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他本人也知道一些令人难过的案件。他认为,俄政府对此已采取了相应措施并取得了成效,例如2009年发生的类似犯罪案件同比下降约34%。

普京同时强调,俄护法机关将继续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他说,与此同时,首先应做好人们的精神教育,与排外主义作斗争。

25日是俄罗斯大学生的传统节日,通常被称为塔季扬娜节。这一天,大学生们会组织各种各样的庆祝活动。 (刘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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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华媒:中国留学生在日本犯罪案件频发需引深思

中国留学生在日本 出国留学 日本
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为中国留学生编辑、编译、收集、整理海外留学新闻:《日华媒:中国留学生在日本犯罪案件频发需引深思》08月29日liuxue86.com报道。

日本新华侨报网日前发表署名评论文章称,越来越多的中国留学生身影出现在各种刑事案件当中,令人震惊的同时也引人思考。文章提到,部分留学生走上犯罪道路主要由于人生观出现偏差、父母教育缺失以及日本高校“宽进宽出”的留学生政策造成。

文章摘编如下:

“熊本市便利店发生行凶抢劫案,警方全力搜捕中国留学生”、“宫城县破获盗窃团伙,中国留学生为还债卷入其中”、“中国留日女生开性型按摩店,网络招客店主店员一肩承担”。这些醒目的新闻标题频现日本各种媒体,令人震惊。

日本宫城县仙台市和名取市等地突发空宅被盗案,警方严密布防,终于破获一个由中国福建籍留学人员组成的犯罪团伙,他们以留学生住所为窝点,四处寻找犯罪地点,大肆入宅行窃现金、贵重首饰、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其犯罪原因就是为了攒钱偿还来日留学所欠下的巨额债务。而中国留学生温德军持刀抢劫便利店并伤及4名无辜,虽尚未被抓获而不得知其具体的犯罪动机,但有一点不能排除,那就是为了“钱”。

以往,在日本涉嫌犯罪的多是那些中国人“黑户口”,而如今,有越来越多的中国留学生身影出现在各种刑事案件当中,令人震惊的同时也引人思考,是什么原因让这些本该前途无量的莘莘学子走上罪恶之路。大致说来,有3个方面值得探讨。

首先,是这些中国留学生的“留学观”,准确地说是“人生观”出了问题。应该肯定,大多数中国留学生出国求学,是为了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学习异域民族的文化历史,以便今后更好地为建设祖国,为搭建各国人民的友谊,为全人类的发展做贡献。但也有部分学生把留学看做是获取“洋文凭”的手段,甚至把留学当成移居国外、享受舒适生活的一块踏板。有些学生在留学初期还能坚持“学业、打工两不误”,但经过一段时间就“逐渐变了”,求知不再是理想,打工嫌弃收入少。在思想被金钱、物欲和糜烂生活俘虏后,其行为逐步走向违法犯罪就在所难免了。

其次,是这些中国留学生的父母家人缺少对子女的正确教育。古语有:“三分养,七分教”。说明后天教育对子女的正确成长是何等重要。一些父母为了让子女出国留学,倾其所有甚至不惜举债借款。部分留学生的父母一味满足儿女在异国他乡的生活需求和物质享受,却对他们的思想成长和人生观塑造缺少应有的关心和关注。在这些父母看来,把儿女“保送”到国外上学,就等于让他们有了无限的“钱”途和未来,殊不知,畸形教育却把儿女推上了犯罪道路。

最后,还要反思部分日本大学借招收外国留学生赚钱的“求财”之术。在中国国内高考“高温”不退的形势下,一些日本大学频频向中国学生和家长抛出“绣球”。他们大肆宣传留学日本的条件有何等优越,留学毕业后求职是何等容易。他们降低门槛,宽进宽出,目的只是盯住留学生带来的巨大“创收”。学费、住宿费、生活费,以及报名费、签证费外加黑中介收取的额外手续费,使不少留学生走出国门的同时,也让他们的家庭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为了迅速还清债务,一些留学人员被犯罪集团“绑架”入了伙,从此走上了“不归路”。而留学生犯罪也为日本警方造成了破案压力,给日本社会增添了不稳定因素。(出国留学网 liuxue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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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毒品犯罪案件相关的新闻资讯

俄内务部:2012年初共发生一万多起移民犯罪案件

内务部 移民

据俄新社网站报道, 俄罗斯内务部刑事侦查总局新闻处援引该局副局长伊戈尔·舒托夫话表示,2012年初至今护法机构共查处一万多起外国移民及无国籍人士违法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了5%。

据该新闻处消息称,“要特别指出的是大量该类案件均系受害人同胞或其他国家公民所为,即外国人内部或相互间斗争”。

根据报道,查处和查清的外国移民犯罪案件的数量,是外国移民受害案件数量的3倍。

报道中指出,“每年想来俄工作的外国移民越来越多。但没有长期居住的人很难施展自己的潜力,而往往即使找到一份工作,也会被解雇。他们没钱不想回国,于是就上街抢劫,经常盗窃,阿富汗鸦片剂和拉美可卡因的毒品交易都有明显增长。”

据该局表示,每年大约有2000万外国人越过俄罗斯边境,但正式接受检查的只有150-200万。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单位犯罪案件审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单位犯罪案件审理”,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280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281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第283条规定:“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第284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第285条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第287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典型真题】

  【例题·单选题】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应当由下列哪一主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 )(2009-2-31)

  A.被告单位

  B.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机关

  C.检察院

  D.法院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简称《刑诉解释》,下同)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2017年重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 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

  小伙伴们想报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2017年重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2017年重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280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281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第283条规定:“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第284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第285条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第287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典型真题】

  【例题·单选题】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应当由下列哪一主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 )(2009-2-31)

  A.被告单位

  B.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机关

  C.检察院

  D.法院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简称《刑诉解释》,下同)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

司考被告人认罪案件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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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被告人认罪案件精讲”,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年国家司法考试被告人认罪案件精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1条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2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3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7条 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法律 教|育网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第8条 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9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10条 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一、适用范围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

  下列案件不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

英国毒品犯罪率低

英国

  联合国的毒品独立监控机构“国际麻醉品管制规划局”(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Board, INCB)的负责人说,英国曼彻斯特、伯明翰和利物浦都有部分地区是类似巴西贫民窟的毒品(drug)犯罪“禁地”(no-go areas)。

  INCB的主席高德斯教授说,包括上述英国城市部分地带在内的世界很多地方都因为贫困加剧、毒品犯罪和主流社会隔离等原因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

  高德斯教授在发布INCB的2011年度报告讲话中说,毒品贩子、有组织犯罪集团和吸毒者取代政府,把一些地区变成他们的独立王国。

  他说:“这样的例子可以在巴西、墨西哥、美国、英国伯明翰、利物浦、曼彻斯特等地找到。”

  英国毒品犯罪率低

  英国毒品犯罪的言论招致英国警方高层人士的强烈不满和反驳。

  利物浦等地的警方都表示,他们完全不同意高德斯教授所说的上述英国城市有所谓的英国毒品犯罪“禁区”。

  英国上述地区的英国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率远远低于拉美或美国。

  比如,巴西每年有约5万人死于谋杀,其中大多和毒品犯罪有关。而英国去年的谋杀案件数字是:曼城32起,利物浦所在的墨西赛德(Merseyside)2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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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法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本文“司考刑事法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刑事诉讼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1条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2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3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7条 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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