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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管理人的报酬
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2)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3)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4)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6)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3.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了解)
全面接管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对外代表债务人;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其他职责。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地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知识点4:管理人资格与指定
二、管理人资格与指定
(一)管理人资格
1.管理人资格范围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利害关系回避
●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5)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