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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必背数字篇:证券法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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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必背数字篇:证券法

  1.股票发行数字条件:

  (1)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2)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4)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债券发行数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代销、包销约定时效不得超过90日。

  4.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

  5.主承销人的数字条件:

  (1)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验,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2)证券专业操作人员中有70%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

  (3)从业人员以往3年未受处分;承销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前3年无严重劣迹。

  6.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90天),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加息返钱。

  7.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后,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监机构”)的备案。

  8.股票上市的数字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3)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9.股票上市的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

  10.申请股票上市报送文件的数字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或成立以来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11.债券上市的数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12.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债券近2年连续亏损,暂停交易;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终止交易。

  13.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内容(略)的中期报告。

  14.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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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必背数字篇: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不打无准备之仗,成为行业大咖不是梦。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编辑为大家整理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必背数字篇:证券从业资格”,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必背数字篇:证券从业资格

  1.申请执业证书的数字条件: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2.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

  3.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数字规定:

  (1)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2)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在发生10日内向协会报告。

  (3)从业人员收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

  4.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在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2)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中,弄虚作假、故意刁难或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改;拒不改的,由协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

  (3)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协会责改。拒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

  (4)从业人员拒不接受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改。拒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给予暂停执业3个月~12个月,或吊销执业证书。对机构单处或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

  (5)被吊销或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5.申请人通过系统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

  6.首次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证券业协会都是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

  7.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4)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8.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提交的材料中: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9.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具备的数字条件:(全为3)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得行政处罚。

  10.申请期间(保荐机构资格或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11.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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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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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认定

  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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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股票类)的,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股票类)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2)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釆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股票类)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规定予以处罚:

  ①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②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③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④向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⑤未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⑥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⑦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⑧未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⑨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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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

  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釆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釆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 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 会公众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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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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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四】

  考点: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二)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2、科创板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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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一)证券(股票类)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1、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股票类)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指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3、同次发行的证券(股票类),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股票类)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股票类)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釆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股票类)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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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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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一)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行为的总体要求

  1、谨慎、诚实、勤勉尽责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完整、客观、准确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应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 息、资料;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注明出处和著作 权人。

  3、规范在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意见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 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投资咨询版面、 节目或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 盖双方单位的印鉴。

  (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1、保持独立性

  证券分析师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因所在公司内部其他部门、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索要或接受任何贵重财物或可能对证券分析师独立客观执业构成不利影响的其他利益。

  2、保持客观性

  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供相关服务,不得用以往推荐具体证券的表现佐证未来预测的准确性,也不得对具体的研究观点或结论进行保证或夸大。

  3、公平对待发布对象

  证券分析师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系统平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通过短信、个人邮件等方式向特定客户、公司内部部门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 报告内容和观点,不得通过论坛、博客、 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二】

  考点:法律责任和监管措施

  (一)法律责任

  1、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政处罚

  (1)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由证监会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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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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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资格管理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格管理

  1、单独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资格管理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分为两类:

  1、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2、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符合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申请条件的,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二】

  考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原则

  1、独立原则

  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上,将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环节与销售服务环节分开管理;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 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2、客观原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 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 保证。

  3、公平原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 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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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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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存托凭证与沪伦通

  (一)存托凭证

  1、存托凭证定义

  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 DR):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条件

  (1)《证券法》第13条关于股票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

  (2)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誉良好,符合公司注册地法律规定的任职要求,近期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信息披露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具有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 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并以专章说明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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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因种种原因 而导致其自身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按风险起因不同,经纪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

  合规风险

  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

  1、合规风险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的主要情形:

  (1)为客户开立账户时不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2)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之前未按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3)客户开立账户时未按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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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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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证券经纪业务的概念与特点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概念

  证券经纪业务: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投资者委托,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经营性活动。

  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其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目前我国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三)客户和证券经纪商的委托代理事项

  1、接受并执行客户依照《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客户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客户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客户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客户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査询,并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规定的、证券公司可以代理客户进行的其他活动。

  例题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有(  )。

  I、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II、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III、投资交易的自由性

  IV、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A.I、II、III B.I、III、IV

  C.II、III、IV D.I、II、IV

  【答案】D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二】

  考点: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管理

  (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营销,是市场营销管理与证券经纪业务相结合的产物。在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过程中,证券公司提供的经纪业务服务和客户进行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类金融产品投资是不可分割的,因此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是以证券类金融产品为载体的金融服务营销。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主要包括:

  1、客户招揽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通过营销渠道,与客户建立关系并促成交易的过程。

  2、客户服务

  客户服务贯穿于证券公司营销活动的始终。

  证券公司通过营销人员开发市场、招揽客户,仅仅是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拓展的第一步,证券公司及其营销人员只有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关系,奠定有广度和深度的客户基础,才能达到业务拓展和提升市场占有率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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