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77、195、264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信用卡诈骗罪。本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有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
2?注意认定透支的性质,善意透支是信用卡的特有功能,而恶意透支才是法律惩处 的对象。构成犯罪的恶意透支同时具有两个要素:一是透支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二是经发卡银行催还而仍不归还的行为。
3?注意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构成第264条的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其盗窃数额应根 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以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而不以信用卡的面值额认定。
4?注意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第177条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的界限。伪 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信用卡诈骗与信用证诈骗的行为方式基本一致,除了对象一个为信用卡,一个为信用证外,在行为方式上,使用变造的信用证可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但使用变造的信用卡则不存在信用卡诈骗罪问题。再者,根据《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但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5?注意本罪须有“数额较大”的限制。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 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