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
从2016年7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剑指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突出问题,为“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对此,中国纪检监察报业务研讨版特组织系列解读文章,从问责条例意义、问责条例亮点、问责内容、问责方式、问责条例落实五个方面分五期逐一展开思考辨析,敬请关注。——编者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并从7月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抓住“问责”这个关键,着眼于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以强力问责推进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要利器。
敲响管党治党“警示钟”体现了全面从严的政治担当
落实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要求,必须唤醒责任意识、落实责任担当。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党中央对党的建设特别是从严治党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尤其是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提出,解决了管党治党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以及谁来负责、负什么责等重大问题,使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管党治党的“责任清单”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严,也更加明晰。同时,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的丰硕工作成果,也为制定《问责条例》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支撑。
在全面从严治党正处于从治标为主走向深化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正处于由认识深化转为履职尽责的关键时期,在已经全面明晰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责任清单”,明确“必须为”的同时,也急需明晰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负面清单”,警醒“不得为”,并以严肃问责倒逼自觉担当。
《问责条例》的制定,正是剑指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突出问题,严格界定了管党治党失职失责的情形,为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列出了管党治党的“负面清单”,形成了落实“必须为”、追究“不得为”一正一反、对比鲜明的“政治清单”和行为导向,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的重大举措和重要制度遵循,敲响了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政治担当的“警示钟”。
抓住主体责任“牛鼻子”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基本要求
“权责一致”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权力配置的基本要求。权力行使与责任担当紧密相连、有机统一。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有权力没责任是管党治党之大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必须把权力与义务、责任与担当对应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问责条例》着眼于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是推进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根本举措。《问责条例》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为问责对象,抓住了管党治党责任落实的“两大关键”:一个是各级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