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遗属补助标准2017
青海省上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为更好地保障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相应上调青海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通知》规定,青海省内各地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各地区的标准为海东市居住的每人每月388元;海南州、海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93元;西宁市、海西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03元;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08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因公死亡之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完)
2017年青海省住房补贴政策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1.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 义市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革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2.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改革住房投资体制;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运行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方式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贷币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制;建立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商业性和政策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3.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房改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建立和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状况有较大改善,力争达到小康水平。
各地人民政府要在全省统一政府指导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分散决策逐步推进。西宁、格尔木、德令哈三市和海东八县应全面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其它各县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坚持配套、远近结合、全国规划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4.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我省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