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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宁夏高考成绩复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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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宁夏高考成绩复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高考统考成绩复核程序,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学厅〔2020〕7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13〕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学厅〔2020〕7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13〕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高考成绩复核工作分为复核和仲裁。成绩复核工作在自治区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评卷工作组和仲裁组学科专家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生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题卡)、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内容。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评分宽严不属于复核范围。

  第五条考生本人可以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至7月25日18:00之前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成绩通知单到报名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填写高考成绩复核申请单(见附件1)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区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指派专人负责汇总考生成绩复核申请并在7月25日18:00之前向宁夏教育考试院报送汇总表(见附件2)

  第六条 宁夏教育考试院在受理考生复核申请后,应根据考生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书面回复考生复核结果。

  第七条 考生对复核结果存有质疑的,可在7月26日18:00前申请再次复核。宁夏教育考试院受理之后组织仲裁组进行再次复核,并将最终认定结论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八条 仲裁组的认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仲裁组对再次复核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宁夏教育考试院不再受理其他有关的异议申请。

  第九条 考生申请复核后,最终认定结论确需变更成绩的,由仲裁组集体签字确认后,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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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夏高考成绩复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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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宁夏高考成绩复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学厅〔2019〕5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13〕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高考成绩复核工作分为复核和仲裁。成绩复核工作在自治区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评卷工作组和仲裁组学科专家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生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题卡)、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内容。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评分宽严不属于复核范围。

  第五条 考生本人可以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至6月25日18:00之前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成绩通知单到报名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填写高考成绩复核申请单(见附件1)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区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专人汇总考生成绩复核申请并在6月25日18:00之前向宁夏教育考试院报送汇总表(见附件2)

  第六条 宁夏教育考试院在受理考生的复核申请后,应根据考生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书面回复考生成绩复核结果。

  第七条 考生对复核结果存有质疑的,可在6月26日18:00前申请再次复核。宁夏教育考试院受理之后组织仲裁组进行再次复核,并将最终认定结论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八条 仲裁组的认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仲裁组对再次复核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宁夏教育考试院不再受理其他有关的异议申请。

  第九条 考生申请复核后,最终认定结论确需变更成绩的,由仲裁组集体签字确认后,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 附件1宁夏普通高考成绩复核申请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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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高考成绩复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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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出台高考成绩复核实施办法

  ·考生可申请复核包括是否本人答卷等内容

  ·确需变更成绩的将在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

  6月2日,记者从宁夏教育考试院了解到,我区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实施办法》,考生本人可以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至6月25日18时之前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成绩通知单到报名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填写高考成绩复核申请单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区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专人汇总考生成绩复核申请并在6月25日18时之前向宁夏教育考试院报送汇总表。

  根据办法,高考成绩复核工作分为复核和仲裁。成绩复核工作在自治区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评卷工作组和仲裁组学科专家负责实施。考生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题卡)、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内容。超出以上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评卷教师对评分标准的执行情况不属复查范围。

  办法要求,宁夏教育考试院在受理考生的复核申请后,应根据考生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书面回复考生成绩复核结果。考生对复核结果存有质疑的,可在6月26日18时前申请再次复核。宁夏教育考试院受理之后组织仲裁组进行再次复核,并将最终认定结论书面通知考生本人。仲裁组的认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仲裁组对再次复核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宁夏教育考试院不再受理其他有关的异议申请。考生申请复核后,最终认定结论确需变更成绩的,由仲裁组集体签字确认后,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记者 周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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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高考成绩复核工作分为首次复核和再次复核。成绩复核工作在省高考评卷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由评卷工作组和仲裁组学科专家负责实施。

  第四条 高考成绩复核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sneac.com)申请和回复。

  第五条 考生可以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截止6月28日18∶00填报高考志愿结束之前,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区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考生申请成绩复核时,必须向系统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密码等信息,用以验证身份。

  考生应严密保存自己的相关信息。凡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提出的成绩复核申请,均视为考生本人申请。

  第六条 考生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题卡)、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方面。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考生申请首次复核或再次复核每次仅限一个科目。

  第八条 考生应登陆“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进入“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窗口,按提示程序经过身份验证后提出首次复核申请或再次复核申请,并可查询首次复核结果或再次复核的最终认定结论。

  第九条 评卷工作组在系统提示受理考生的首次复核申请后,应根据考生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首次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提交于查询系统中。

  第十条 考生对首次复核结果存有质疑的,可在查询获取首次复核结果之后申请再次复核。仲裁组在系统提示受理之后进行再次复核,并将最终认定结论提交于查询系统中。

  第十一条 考生查询获取首次复核结果或再次复核的最终认定结论,可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下载并自行打印。

  第十二条 仲裁组对再次复核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省高考评卷组织机构不再受理其他有关的异议申请。

  第十三条 考生申请首次复核或再次复核之后,凡依据评卷工作组给予的首次复核结果或仲裁组对再次复核的最终认定结论确需变更成绩的,由省高考评卷组织机构确认成绩并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

  考生在申请成绩复核等待回复期间,应在规定时间区间之内依照登陆“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的本人成绩填报高考志愿。在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之后发生了前述成绩变更的,考生可申请重新填报志愿。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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