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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根据省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要求,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对我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2017年,参保率维持在96%以上;参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150元;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力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补偿比例达到75%左右。

  ( 二)基本原则

  1.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筹资、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3.住院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以住院费用统筹为主,兼顾门诊慢性(特殊)病、普通门诊费用。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5.统筹安排的原则。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覆盖范围、资金筹集、参保缴费、待遇水平及保障周期

  (一)覆盖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镇(乡)居民。主要是:

  1.城镇非从业居民,实现城乡医保整合并由人社部门管理的统筹地区农村居民;

  2.各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大学生);

  3.在城镇就(从)业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人缴费确有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居(暂)住的农村居民和在城镇中小学就读的农村学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 二)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2017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50元(如果国家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给予缴费补助。

  2.财政补助。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450元(如果国家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中央财政承担324元,省财政承担111元,县财政配套不低于15元;对非比照西部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中央财政承担258元,省财政承担144元(其中对市本级承担96元),县财政配套不低于48元(其中市本级财政配套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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