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买卖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黄金现货买卖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开立账户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资金帐号。
第二条 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存入货币资金,乙方提取资金或销户时,甲方将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出入金银行账号。
第三条 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与黄金现货买卖相关的原始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帐户的资金情况或实物黄金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现货买卖方式
第四条 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电脑等方式进行黄金现货买卖,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买卖记录。
乙方同意:
1、甲方的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在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2、不论乙方以何种方式进行买卖,若乙方在下一日开市前没有对每日结算单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对买卖记录的认可。
第三章 买卖约定
第五条 乙方确知,黄金现货买卖因时机而变动,而且分秒变动,并承认即使按照公布的价格,也有可能无法成交。
第六条 乙方将接受并遵守甲方规定的一切黄金现货买卖规则或其他有关黄金现货买卖的规定事项。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乙方自行承担黄金现货买卖的相关税项及征税。乙方确认,乙方买卖的实物黄金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代为保管。
第四章 实物交收
第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向甲方提出交收申请,并提交增值税发票等相关凭证及票据。
第九条 货款的交收依照甲方交收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帐户管理
第十条 甲方在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客户资金帐户
第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资金明细账,并在每日结算单中报告资金账户资金和实物黄金余额及资金和实物黄金的划转情况。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资金帐户中划转资金或黄金。
乙方买卖成交的货款或黄金;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买卖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
为乙方支付的实物黄金运保费;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第十三条 乙方资金属于乙方所有。乙方资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 费用收取
第十四条 乙方开立账户需交纳开户费用 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甲方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收取买卖手续费。具体比例以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 乙方提取实物黄金需由甲方代为邮寄时,甲方按实际邮寄费用向乙方收取运保费。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七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买卖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