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规范管理,做好招生简章编制工作
各区县和学校要加强对招生简章编制工作的领导,按照2013年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和政策调整情况,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生简章编制工作。
(一)各区县要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示范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工作的通知》(京教基二〔2011〕16号)要求(以下简称“名额分配”),做好相关工作。2013年要以各示范高中学校为单位,将今年招生计划的12%-15%用于“名额分配”。名额分配面向纯初中校、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也可适当分配给民办学校。鼓励各示范高中校将12%-15%以外的部分计划用于跨区县或“手拉手”对口支援学校。
(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执行“三限”政策。按照《关于2011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京教监〔2011〕2号)要求,2013年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比例降为10%。择校生计划要纳入招生计划统一管理并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三)认真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62号),做好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等职业学校考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四)按照市教委《关于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办学工作试点的通知》(京教职成〔2012〕3号)精神,继续开展“3+2”中高职衔接试点工作。
(五)继续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招收未升学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试点工作,有关招生学校和专业信息将在中招“招生简章”和高招“招生通讯”上刊登。
(六)依照2013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考生实行照顾加分(实施细则另发)。
(七)《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2013)》编制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以下简称“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简章申报工作由各区县中招办负责;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五年制高职院校简章申报工作由本校负责。各区县和学校应将市教委审核后的招生计划按要求报送考试院中招办。
提前招生学校(专业)、民办高中、五年高职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的职业高中在安排招生计划时,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招生,不对各区县分配计划指标。
二、 招生报名、报考工作
(一)报名、报考资格
1、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年龄在18周岁以下(1995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均可报名、报考。
2、无本市正式户籍,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报考所规定的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考普通高中:
①有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青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