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山大学坚持贯彻“综合评价、公平录取”的人才选拔理念,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开展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中山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58
第五条 校 址:
广东省广州市(南校区、北校区、东校区)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校区)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八条 办学历史:中山大学是由孙中山先生亲手创立,有着一百多年办学传统的综合性重点大学。2001年,原中山大学和中山医科大学合并组成现在的中山大学。
第九条 办学目标:建设成为文理医工各具特色融合发展,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十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山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中山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中山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宣传组。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中山大学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及学校办学条件,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调档;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调档。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调档时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项目,加分或降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