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能够更好的去备考,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五】”,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五】
考点: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股票类)的,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股票类)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2)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釆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股票类)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规定予以处罚:
①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②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③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④向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⑤未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⑥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⑦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⑧未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⑨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二】
考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
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釆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釆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 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 会公众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