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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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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办法细则

  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宣布2017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下面是留学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办法细则,剁手党们快快看过来。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办法细则】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责任范围:

  1、买家在收到货品后因不满意货品希望退换货的时候。

  2、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所有邮费必须卖家承担,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质量问题的界定为货品破损或残缺。

  3、退换货要求具备商品收到时完整的外包装、配件、吊牌等;购买物品被洗过、穿过、人为破坏或标牌拆卸的不与退换;所有预定或订制特殊尺码的不与退换。

  4、非商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货,应由买家承担往返运费。

  特别提醒:为避免由于商品滞留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有退换货商品,买家应在所规定之时间内发回(以物流签收运单显示时间为准)超过规定时间仍不能将退换商品发出的,请买家与卖家家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卖家义务及违规处理:

  1、卖家只要承诺参加“7天内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就必须按本规则提供售后服务,并严格遵守;

  2、若买家向卖家提出“7天内无理由退换货”,卖家需积极响应,并主动协商,根据阿里中文站小额批发交易平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以期双方自愿友好地达成换货协议;

  3、当卖家承诺履行“7天内无理由退换货”的服务,却没有实际实施被卖家投诉并得到证实后,阿里中文站小额批发交易平台有权给予卖家相应处罚。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赔付条件:

  1、买家提出赔付申请所指向的卖家已参加“消费者保障服务”并承诺提供“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

  2、买家已要求卖家提供“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而被卖家拒绝,或无法联系到该卖家,或卖家中断其经营或服务;

  3、买家的赔付申请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赔付申请金额仅以买家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为限;

  5、买家提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赔付申请的商品需满足本规则规定之条件,详见《商品类目与退换货条件》;

  6、买家提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赔付申请应在选择以“7天无理由退换货”为退货原因的退款过程中或交易成功之日起14 天内。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定义】

  “7天无理由退换货”指用户(下称“卖家”)使用淘宝提供的技术支持及服务向其买家提供的特别售后服务,允许买家按本规则及淘宝网其他公示规则的规定对其已购特定商品进行退换货。具体为,当淘宝网买家使用支付宝服务购买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在签收货物(以物流签收单时间为准)后7天内(如有准确签收时间的,以该签收时间后的168小时为7天;如签收时间仅有日期的,以该日后的第二天零时起计算时间,满168小时为7天),若因买家主观原因不愿完成本次交易,卖家有义务向买家提...

与七日无理由退货相关的实用资料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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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解读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自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办法,4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

  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鲜活易腐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还包括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同时,网络商品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法将依规对销售者予以处罚:

  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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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七日无理由退货相关的实用资料

2017年国家公务员时事热点新闻:七日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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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年国家公务员时事热点新闻:七日无理由退货”,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欢迎您阅读。

  如果没有可操作的、反映消费者诉求的实施办法,“七日无理由退货”就只会停留在纸面上。作为消费者,我们乐见“七日无理由退货”变得名副其实。

  昨日起,《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草案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曾提出,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等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

  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调整为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变化的不仅是发文形式,更有一些事关消费者核心权益的内容。新的征求意见稿为落实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的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创造了条件,也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去年新消法设立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既表示欢迎也隐隐有些担忧。果然,由于该制度缺乏明确的细则,在实践中出现了商家和消费者对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对“商品完好”的标准界定存在争议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对这种名不副实的现象诟病颇多。

  如果一项规定很容易被“钻空子”,既会消解立法工作的初衷和严肃性,也不利于依法解决相关行业存在的问题。如今,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一些原本粗线条的规定得以细化,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有了清晰界定,一些公众意见较大的条款得以删除,这些都提升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可操作性。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确认特价清仓商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按先前的规定,特价清仓商品即使有质量问题也不能退换,会导致两个问题:其一,明知有问题却不接受退换,有违新《消法》的立法原则;其二,商家为规避退货风险,可能将正常商品标注为“特价清仓商品”。

  可见,如果没有可操作的、反映消费者诉求的实施办法,“七日无理由退货”就只会停留在纸面上。作为消费者,我们乐见“七日无理由退货”变得名副其实,也希望新《消法》的其他条款能逐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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