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7基本医疗医保年度转换事项的通知】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17医保年度(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计入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16医保年度标准执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
2017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下表:
2017医保年度职工医保个人帐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参保对象 | 计入标准(元) | |
在职职工 | 34岁以下 | 175 |
35-44岁 | 350 | |
45岁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