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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宣传参考标语

宣传参考标语 社会保险标语

  参加工伤保险,化解工伤风险。以下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险法宣传参考标语,欢迎大家阅读,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目施行

  2、社会保险法,保障千万家。

  3、社保法,保民生,安民心,促和谐。

  4、社会保险作保障,哪里就业都一样。

  5、参加社会保险,安心一生,惠及子孙。

  6、万物生长靠雨露阳光,人生安康需社会保障。

  7、社会保险保民生,全民参与促和谐。

  8、养老保险进万家,家家盛开幸福花;人生自古谁无老,养老还得靠社保;养老保险是大事,及时参保最明智;养老保险是靠山,老有所养才平安。

  9、儿女虽然能防老,保障还要靠社保。

  10、年轻早参保,夕阳无限好。

  11、要养老,找社保。

  12、养老保险为你送上章福晚年。

  13、医疗保险进万家,政府关爱你我他。

  14、看病花钱不再难,医保帮你过难关。

  15、居民医保合民心,互助共济顺民意。

  16、医疗保险就是好,幸福家庭少不了。

  17、居民医保,政府圭导;互助共济,百姓受益。

  18、农村养老保险好,胜过养儿来防老。

  19、早参保实惠,晚参保吃亏;不参保后悔。

  20、新型农保是靠山,老有所养才平安。

  21、新农村,新农保,新生活。

  22、参加农村社保,共事发展成果。

  23、工伤事故不幸,工伤保险有情。

  24、工伤保险与工伤职工风雨同舟。

  25、工伤保险为职工撑超安金保护伞。

  26、参加工伤保险,化解工伤风险。

  27、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8、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29、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

  30、职工再就业之路,失业保险相助。

  31、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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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保险法相关的口号标语

2016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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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分享2016司法考试保险司法解释(三)解析,欢迎大家参阅,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解释三》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为防止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第31条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34条要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险人因他人为其投保而遭受伤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对于此类影响合同效力、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审查。鉴于此,《解释三》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目的在于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

  (二)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

  死亡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承保对象,关系重大。为防止死亡险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保险法》第33条、34条对死亡险作出特别规定。实践中,以上规定存在不当适用的问题,有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主动审查死亡险的订立是否符合以上规定,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却以保险合同违反以上规定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拒赔。针对该问题,《解释三》第1条对《保险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进行细化。

  (三)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

  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特定险种时会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更好地控制风险。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安排进行体检后,投保人是否仍需要如实告知,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针对该问题,《解释三》第5条明确,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鼓励最大诚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同意订立保险合同,构成弃权,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有违诚信。

  (四)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较长,为防止保险人仅因投保人未及时支付某期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37条确立了复效制度,其规定的复效需要“保险人与投保 人协商并达成协议”,把能否复效的决定权交予保险人,剥夺了投保人申请复效的权利,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丧失了应有的功能。鉴于此,《解释三》第8条规定,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原则上应予恢复效力,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为防止保险人收到复效申请后长时间不作答复,《解释三》第8条规定了保险人的答复时限。

  (五)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有的一类主体,是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实践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都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由于保险格式条款不够明确以及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的变化,受益人如何确定在实务中存...

与中国保险法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试题

一级建造师考试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
1.15 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来源:www.examda.com



一、单项选择题
1.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 )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A.自然灾害 B.意外事故 来源:www.examda.com
C.人为破坏 D.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建设单位甲将某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乙建造,丙为该工程监理公司,建筑企业乙为该工程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丙都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
B.甲、乙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丙不是
C.乙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甲、丙都不是
D.以上选项均不正确
3.建设单位甲将某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乙建造,丙为该工程监理公司,建筑企业乙为该工程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则该保险合同的主体是( )。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
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不包括( )。来源:www.examda.com
A.总承包商 B.业主
C.分包商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 )。
A.房屋工程 B.公共工程
C.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 D.军用工程
6.某市政工程项目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下列事项发生时不能得到保险赔偿的是( )。
A.存放于工地的钢材被盗 B.起重机操作人员故意破坏机器
C.因为罢工该项目中止了三个月 D.现场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元
7.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
A.火灾 B.水灾
C.雷击 D.合同罚款
8.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
A.爆炸 B.地震
C.设计错误 D.洪水
9.某承包商在4月2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合同,该承包商于开工(4月20日)前10天,即4月10日将用于工程的水泥卸放于工地,则该保险合同于( )生效。
A.4月2日 B.4月10日
C.4月20日 D.发生损失之日起生效
10.某市会展中心工程既含有土木建筑工程项目也含有安装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约为1.2亿元,其中土木建筑工程项目造价约为5800万元,则该会展中心工程应( )。
A.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 来源:www.examda.com
B.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
C.该工程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安装工程项目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
D.以上选项均不正确
11.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 )。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12.下列选项中,( )不是安...

银行从业2017法律法规重点之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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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诚意整理“银行从业2017法律法规重点之保险法概述”,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保险法概述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1)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2)按照保险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3)按照保险实施范围的不同,可分为社会保险和普通保险。

  (4)按照保险承担的责任次序,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3.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分类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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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军人保险法 军人保险

  为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经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分总则、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军人保险基金、保险经办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9章51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七章 保险经办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第三条 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

  第四条 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全军的军人保险工作。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军队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军人保险工作。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承办军人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军人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军人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七条 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

  第八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第九条 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 违反社会保险法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编辑整理的“《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希望能帮您!

  用人单位 不登记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处应缴社会保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主管及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不缴费 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不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骗保 1.责令退回;

  2.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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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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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那么我们要怎样才能有效率的复习,赢得考试的胜利呢?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

  2016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1)其依据在与保险技术的需要

  (2)告知的内容

  (3)告知的时间和方法:订立合同时

  (4)告知义务的违反:告知不实、隐瞒和遗漏。

  3、保证

  (1)保证的含义

  (2)保证的内容

  (3)保证的种类

  (4)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4、弃权

  (1)弃权的含义:在保险中,弃权是指保险人以言词或行为,故意抛弃其解约权及抗辩权。

  (2)弃权的要件:一是当事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二是当事人须于意思表示之时知道权利的存在;

  (3)弃权的范围:原则上,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或抗辩权,均可抛弃,但下列情形出外:为维护公共利益;权利为法律所赋予;事实上不能抛弃等。

  5、禁止抗辩

  (1)禁止抗辩的含义

  (2)禁止抗辩和弃权的不同:A弃权可以单独或者合意的方式为主,而禁止抗辩以欺诈或致人误解的行为为基础,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B弃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效力,而禁止抗辩基于公平观念发生效力;C弃权可以适用口头证据规则,而禁止抗辩不适用口头证据规则;D因保险代理人以合意抛弃权利而发生弃权的效力时,以保险代理人应有代理权为限;因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而发生禁止抗辩的效力时,不以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限为条件。

  (三)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3、保险利益的确定

  (四)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2、损失补偿的范围

  3、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原则的比较:

  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其宗旨都是为了补偿受损失方的经济损失。首先,只要发生损失,受损方有权请求全面而充分的赔偿;其次,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受损方不能因赔偿而获利。

  两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目的不同;(2)法律性质不同;(3)适用的前提和范围不同;(4)适用要件不同;(5)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和最终承担者不尽相同。因此,保险法上一般称为损失补偿而非损害赔偿。

  (五)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的含义

  2、近因的判断标准

  (1)条件说

  (2)相...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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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1)其依据在与保险技术的需要

  (2)告知的内容

  (3)告知的时间和方法:订立合同时

  (4)告知义务的违反:告知不实、隐瞒和遗漏。

  3、保证

  (1)保证的含义

  (2)保证的内容

  (3)保证的种类

  (4)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4、弃权

  (1)弃权的含义:在保险中,弃权是指保险人以言词或行为,故意抛弃其解约权及抗辩权。

  (2)弃权的要件:一是当事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二是当事人须于意思表示之时知道权利的存在;

  (3)弃权的范围:原则上,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或抗辩权,均可抛弃,但下列情形出外:为维护公共利益;权利为法律所赋予;事实上不能抛弃等。

  5、禁止抗辩

  (1)禁止抗辩的含义

  (2)禁止抗辩和弃权的不同:A弃权可以单独或者合意的方式为主,而禁止抗辩以欺诈或致人误解的行为为基础,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B弃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效力,而禁止抗辩基于公平观念发生效力;C弃权可以适用口头证据规则,而禁止抗辩不适用口头证据规则;D因保险代理人以合意抛弃权利而发生弃权的效力时,以保险代理人应有代理权为限;因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而发生禁止抗辩的效力时,不以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限为条件。

  (三)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3、保险利益的确定

  (四)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2、损失补偿的范围

  3、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原则的比较:

  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其宗旨都是为了补偿受损失方的经济损失。首先,只要发生损失,受损方有权请求全面而充分的赔偿;其次,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受损方不能因赔偿而获利。

  两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目的不同;(2)法律性质不同;(3)适用的前提和范围不同;(4)适用要件不同;(5)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和最终承担者不尽相同。因此,保险法上一般称为损失补偿而非损害赔偿。

  (五)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的含义

  2、近因的判断标准

  (1)条件说

  (2)相当因果关系说

  (3)最近因果关系说:时间上之最近原因和效果上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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