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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领土的划分依据和历史原因

中国海洋领土历史依据 中国海洋领土的划分依据

  1历史依据

  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权权利、管辖权主张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中国从汉朝(公元前200年)开始就发现和逐步完善了对南海、特别是南沙诸岛礁以及相关海域的管理。至今有2000多年。

  2法理依据

  中国的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在20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都在中国的管辖下,都属于中国所有。在二战期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把中国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侵占了。1946年,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从日本侵略者手中收回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在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回归中国以后,中国政府在1948年划定和宣布了九段线。大量的历史文件,以及各国出版的地图都是这样明确记载或标定的。

  南沙群岛包括西沙群岛及其相关海域,在长久的历史过程中,周边国家并未对中国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提出质疑,只是在1970年代以后才出现这个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南海发现了丰富的石油资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94年生效的。

  中国南海九段线的“前世今生”

  中国尊重《公约》,是《公约》的签署国。《公约》是1994年生效的,中国对南海诸岛礁及相关海域由历史形成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是在2000多年间形成的,1994年生效的《公约》不能追溯既往。它不能追溯和重新划分历史上形成的各国的主权、主权权利和海域管辖权,同时它承认各国关于海洋和岛礁的历史性权利。《公约》不适用于海洋岛礁归属权的调整。

  中国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在解决海洋岛屿与海域划界争端问题上,中国主张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基础上,与直接当事方通过协商谈判解决。2006年,中国就根据《公约》特有的、专项的规定,排除了将领土主权,包括岛礁争端,军事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争端诉诸国际仲裁,中国已经做了排除性声明。中国历来主张,坚持以最大的诚意和耐心,通过直接当事方协商谈判解决问题。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根据1943年12月签署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7月签署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10月25日开始收复台湾,随后则正式收复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为了使确定的南海领土范围具体化,1947年12月1日,中华民国政府内政部重新审定南海诸岛地名172个,并进行公告。原南沙群岛改名为中沙群岛,团沙群岛改名为南沙群岛。同时还出版了《南海诸岛位置图》,在南海标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群岛,并采用四群岛的最外缘岛礁与邻国海岸线之间的中线在其周边标绘了11条断续线,线的最南端标在北纬4°左右。这就是在中国南海地图上正式标出的U形断续线。

  1948年2月,中华民国政府将此图收入《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公开发行。因该线的形状像英文字母“U”,故称其为“U形线”。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政府审定出版的地图在同一位置上也标上这条断续线,只是在1953年将11段断续线去掉北部湾(原也称东京湾)2段,改为9段断续线。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其关于领海的声明中规定,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宣布此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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