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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业2017年银行管理复习讲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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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5.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5.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1. 关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2.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重组。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划),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重组的目的是对被...

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的专业与实务

银行专业资格2017法律法规知识点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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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

  (1)银监会监管对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银监会监管权力:非现场监督、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力。这些监督管理措施与行业自律及公众监督共同构筑起银行业监督的完整体系。

  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监管对象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银监会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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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2015国考职位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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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国家公务员职位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出国留学网国家公务员职位表频道为您提供,更多职位表请查看点击查看2015国家公务员职位汇总表。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部门代号 160 160 160 160 160
部门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公务员招录考试公告

公务员招录考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于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立了36家银监局,于306个地(市)设立了银监分局,于1730个县(市)设立了监管办事处。

2013年银监会系统计划招录922人。其中,会机关31名,银监局机关178名,银监分局573名,监管办事处140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银监会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统一部署,做好考试录用公务员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考试安排
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通知,2013年银监会列入“特殊专业职位”序列,按照银监监管类、银监综合类、银监法律类、银监统计类、银监计算机类五类职位招考。全体考生在公共科目笔试阶段,除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含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外,同时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均由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成绩按照1:1比例合成笔试成绩,按照排序先后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名单。会机关和银监局机关面试考生入围比例为1:4,银监分局和监管办事处面试考生入围比例为1:3。
由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首轮筛选阶段加入专业科目笔试,有利于广大有志于金融监管事业、专业水平较高的考生脱颖而出。
考生先参加2012年11月24日下午进行的专业科目笔试,然后参加11月25日进行的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一同公布。考试地点设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请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选择合适的公共科目笔试考点。
面试将于2013年3月份举行,在全国设若干考点,考生按照所报考的单位在指定考点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各占综合总成绩的50%。
二、关于考试内容
专业笔试主要考察所报考岗位应当具备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英语水平。其中,银监监管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知识;银监综合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会计和综合管理等基础知识;银监法律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部门,包括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等;银监统计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统计学理论和实务;银监计算机类考试侧重计算机理论与实务。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等形式(具体考试安排另行通知)。
三、关于报考注意事项
(一)招录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英语条件等,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录用报到时须具备的条件。考生对招录简章中学历、学位、英语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职位条件把握不准的,须向报考单位咨询,以报考单位解释为准。
(二)招录职位表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为报考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社会在职人员应以其已经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及对应的专业进行报考,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即将获得的学历学位及对应的专业进行报考。
(三)学习经历从高中阶段填起,须注明:起止年月、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及研究方向、学历层次(本科、硕研、博研)、学位及专业、学习性质(全日制、在职等)等内容。鼓励补充填写个人学术科研成果等内容。
(四)社会工作经历请注明:起止年月、工作单位、所在部门及职务等内容。对于没有所属单位的社会经历,请注明起止年月、档案存放机...

2016年国考面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递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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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公务员录用面试递补名单公布了,其中有没有你呢?本文“2016年国考面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递补公告”,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面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

  因部分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根据国家公务员招录有关规定,拟在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合格考生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235名考生为面试人选。请递补人员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16年度系统公务员录用考试面试工作安排的公告》相关要求准备参加面试。

  点击下载>>>

  2016年度中国银监会系统公务员录用面试递补人员名单

  中国银监会人事部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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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国家公务员职位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 国家公务员职位表

  本文是由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出的2014国家公务员职位表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点击查看2014国家公务员职位表总表

部门代码 部门名称 用人司局 机构性质 机构层级 职位属性 职位名称 职位简介 职位代码 考试类别 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学位 政治面貌 基层工作最低年限 ‘三支一扶’大学生 西部志愿者 大学生村官 特岗计划教师 无限制 是否组织专业考试 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确定比例 其他条件 备注 职位分布
766

201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考面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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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们来看看本文“201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考面试公告”,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因部分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根据国家公务员招录有关规定,拟在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合格考生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233名考生为面试人选。请递补人员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17年度系统公务员录用考试面试工作安排的公告》相关要求准备参加面试。

  附件:《中国银监会系统2017年度公务员录用面试递补人员名单

  中国银监会人事部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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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从业: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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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2.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3.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5.3.1 刑事责任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5.3.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3.3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3.4 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足50万的,处50-200万罚款。

  3.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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