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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学2016考点: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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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9月10日开始,考试的朋友休息的时候看看知识点,查漏补缺。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中级会计职称经济学2016考点:仲裁协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学2016考点: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特别注意: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1.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无效的仲裁协议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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