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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公司债券

中级会计师考试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

  2017年的中级会计师考试马上就要开始了,各位考生做好准备了吗?出国留学网小编为您准备了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公司债券,要想通过考试,就要多多复习哦!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有如下不同的法律特征:

  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公司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而股票的持有人则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2.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无论公司是否有盈利,对公司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而股票持有人,则必须在公司有盈利时才能依法获得股利分配。

  3.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而股票持有人仅在公司解散时方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4.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而股票持有人必须在公司全部债务清偿之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分配。

  5.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而股票股利分配的高低,与公司经营好坏密切相关,故常有变动,风险较大。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这种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当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

  (2)不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凡在发行债券时未作出转换约定的,均为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与程序。具体内容见证券法律制度。

  2.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3.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四)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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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近三年考试题型和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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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近三年考试题型和考点汇总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就快开始了,大家该着重复习核心考点啦!下面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经济法》各章节近三年的考试题型、分值和考点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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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会《经济法》考试重点: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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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7中会《经济法》考试重点: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欢迎阅读。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源泉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

  实际征收率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二、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扣缴义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四、扣缴义务人扣税的时限地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简称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该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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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解析:决算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 决算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解析:决算”,欢迎阅读。

  (一)决算草案的编制

  (二)决算草案的审批

  1.审批决算草案的主体。

  2.审批决算草案的程序。

  (1)初步审查;

  (2)决算草案的提出;

  (3)决算草案的审查;

  (4)决算的批复和备案;

  (5)决算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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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考点:预算收支范围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 预算收支范围 2017中级会计考试

  以下内容是由出国留学网编辑整理的中级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考点:预算收支范围,希望对您有用。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m.liuxue86.com )。

  预算收支范围

  (一)预算收人

  一般公共预算收人,主要包括税收收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人、转移性收人和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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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下面是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的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欢迎阅读。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约定解除权。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包括协商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债务相互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债务免除分为单方免除和协议免除两种。

  (六)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汽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上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一)负债字据的返还

  (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三)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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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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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

  ①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多选题)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2015年判断题)

  3.协议管辖(约定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解释】(1)买卖合同当事人如果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了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按照约定;(2)如果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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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复习要点: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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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仲裁裁决的撤销(2015年单选题)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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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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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仲裁程序”,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6.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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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2017年中级经济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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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仲裁裁决的撤销(2015年单选题)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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