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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复习:个人储蓄存款

中级经济法考点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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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复习:个人储蓄存款

  个人储蓄存款

  1.定期储蓄存款

  (1)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2.活期储蓄存款

  (1)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2)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3.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2014年单选题)

  (1)查询、冻结和扣划

  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

  (2)查询和冻结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查询和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3)查询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

  【解释】(1)中国证监会:查询和冻结;(2)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查询。

  【例题·单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对个人储蓄存款采取扣划措施的是(  )。

  A、检察机关

  B、税务机关

  C、公安机关

  D、审计机关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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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复习:技术合同

中级经济法考点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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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复习:技术合同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五章:技术合同

  1.委托开发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相关链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三方合作研发一项新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未约定该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新技术研发成功后,乙、丙提出申请专利,甲不同意。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专利申请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丙不得去申请专利

  B.甲应当把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丙

  C.乙、丙可以去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后,归乙、丙共同享有

  D.乙、丙可以去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后,归甲、乙、丙共同享有

  【答案】A

  【例题·多选题】甲、乙合作开发完成一项发明,但双方未就专利申请权相关事项作任何约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对该项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乙共有

  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

  C.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

  D.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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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2017中级《经济法》知识点: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中级经济法考点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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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级《经济法》知识点: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五章: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练习题:多项选择题【例题·多选题】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依约发放了部分贷款,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银行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2009年)

  A.停止发放后续贷款

  B.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对乙公司罚款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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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保证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中级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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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保证

  保证

  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2.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5.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证合同

  一般情况下,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但是,下列情况中,保证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1)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

  (1)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12年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保证书,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

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测试

中级会计职称试题及答案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会计师

  题目在精不在多,以下精选题型针对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

  多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2012年)

  A.红利

  B.转让财产所得

  C.租金

  D.利息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C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选项B: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的下列资产支出项目中,不得计算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的有(  )。(2012年)

  A.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B.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D.未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摊销,在税前扣除;(2)选项B: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3)选项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4)选项D: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收入确认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B.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收到货款或索取货款凭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被投资企业以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投资企业应作为股息、红利收入,相应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D.接受捐赠收人,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案】AD

  【解析】(1)选项B: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选项C: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有(  )。(2011年)

  A.向投资者支付的红利

  B.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C.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D.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在税前扣除;(2)选项BC: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3)选项D: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人的有( ...

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判断题及综合题

中级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中级经济法考试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祝你考试顺利。

  某增值税-般纳税人销售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的自产谷物,其缴纳增值税时适用零税率。(  )(2011年)

  【答案】×

  【解析】增值税-般纳税人销售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的自产谷物,其缴纳增值税时适用13%的低税率。

  四、综合题

  【案例】(2012年)

  【解释】本题根据2013年教材进行了删减。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同时从事木质工艺品、筷子等的生产经营。

  (-)相关资料

  2012年8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油漆、修理零备件-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叫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8.5万元;支付运费1.4万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2)购入原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税额26万元。

  (3)将橡木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本月销售所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将部分橡木做成工艺潞进行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2.65万元。

  (4)销售自产B型实木地板4.5万平方米,不含税销售额为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费11.7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5)将自产C型实木地板0.1万平方米用于本公司办公室装修,成本为5.43万元,C型实木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0.2万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D型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8万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不含增值税额)。

  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二)甲公司财务人员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情况:

  (1)当期进项税额=8.5+26=34.5(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81.9÷(1+17%)×17%+52.65÷(1+17%)×17%+4.5×280×17%+11.7÷(1+17%)×17%=235.4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单位:万元):

  (1)甲公司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甲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案例答案】

  (1)不符合规定之处:

  ①运费未进行计算抵扣。根据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②将自产的C型实木地板用于办公室装修,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③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无偿赠送给某房地产公司,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计...

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考点:关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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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受害人

侵权人

程序

起诉股东资格

名义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

利益

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考点:公司合并分立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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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分立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2.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解释1】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公司分立时,债权人无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解释2】公司增资,无须通知、公告债权人。

  3.依法进行登记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4.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2.公司分立要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办理工商登记等。

  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如果是分立后的公司私下达成的内部约定,不能约束债权人;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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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年考点:证券市场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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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的结构

  1.交易所市场

交易所

板块

适用范围

上市条件及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市场

为资质较高的企业股票提供交易服务

(1)发行人应当是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

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年复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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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VS非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

发行行为

是否需要核准

股票

普通公司非公开发行

×

首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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